近日,溫州市政府公布《溫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辦法》,將于10月15日起施行。《辦法》共計34條,其中所稱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館業客房和公共租賃房屋除外。
《辦法》第8條規定,居住房屋出租的,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但是與承租人有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掇k法》第9條指出,居住房屋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地下室及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另外,屬違法建筑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或者轉租。出租人若違反相關規定,如將屬違法建筑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居住房屋用于出租,住建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第17條還明確,鼓勵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化、規;l展;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居住房屋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代理業務,承擔安全管理責任。(記者 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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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煒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