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環境監察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所謂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是對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采取公開曝光、行為限制和失信懲戒等措施,促使其糾正環境違法行為,提高環境守法意識的監督管理制度。去年12月寧波環境違法“黑名單”制度正式施行。
據悉,被列入環境違法“黑名單”的14種情形包括:構成環境犯罪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或者從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且超標排放環境的;因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因環境違法行為或環境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保部門對涉嫌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在重污染天氣拒不執行當地政府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其他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納入“黑名單”的等。
“黑名單”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期限為3年。“黑名單”企業如果整改到位,可在6個月后申請信用修復。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如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的環保主管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
被列入“黑名單”后,市、縣兩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對實施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監督管理。諸如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的獎勵和補助;禁止參與創先評優等。同時,發現在實施“黑名單”管理期間有新的環境違法行為的,環保部門還要從重處理。
據了解,寧波市首批環境違法“黑名單”將在春節后公布。(記者 馮瑄 通訊員 陳曉眾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