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冷翠華
實施了10年的《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入“倒計時”。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指引》基礎上修訂發布的《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保險機構將迎來新的資產風險分類新規。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要求風險分類應穿透識別保險資產,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資產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以及分類結果的應用,這有利于保險公司真實反映資產質量,加強全面風險管理。
全面優化分類標準
針對保險資產分類規則調整的原因,燕梳資管創始人之一魯曉岳對《證券日報》記者分析稱,一方面,10年來,隨著保險資金投資范圍不斷拓寬,投資結構更加復雜,《指引》在實踐中暴露出監管約束力不足、資產分類范圍和分類標準有待完善、第三方監督機制欠缺等問題,無法滿足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和監管需要;另一方面,隨著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的普及,分業監管模式下的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已與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不相適應,《指引》的風險分類規則與銀行保險整合監管的趨勢出現偏差。
魯曉岳進一步分析表示,《辦法》的發布有力地推動了銀行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趨同,有利于實現金融機構信用風險分類標準的統一,同時順應了金融機構整合監管的趨勢。
具體來看,針對固定收益類資產分類,《辦法》調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數、減值準備比例標準等,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狀況、抵(質)押物質量等內容,豐富風險分類標準的內外部因素。
針對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風險分類,《辦法》由過去的五分類調整為正常類、次級類、損失類三分類;明確了定性和定量標準,要求穿透識別被投資企業或不動產項目相關主體的風險狀況。
“《辦法》的可操作性更強。”魯曉岳表示,在對固定收益類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辦法》明確要求需關注抵(質)押物的資產屬性、流動性水平、對債權覆蓋程度等情況,并根據抵(質)押物的具體情況制定了資產分類標準。
提高準確性、透明性
《辦法》多次強調風險分類應穿透識別保險資產。業內人士認為,這有利于風險分類真實、準確地反映保險資產風險水平,也可能對險企的償付能力產生一定影響。
例如,《辦法》要求,“風險分類應穿透識別保險資產,分類不確定的,應從低確定分類等級。”對比來看,魯曉岳認為,《指引》雖然對風險分類提出穿透要求,但并無具體穿透標準,《辦法》則對風險分類提出了穿透的具體要求。比如,要穿透識別被投資企業或不動產項目相關主體的風險狀況,根據底層資產出現風險情形的占比以及預計損失率指標來判斷資產分類,分類不確定的,應從低確定分類等級,體現了審慎性原則。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科技實驗室主任陳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過去,部分金融機構可能通過復雜的結構化產品或嵌套投資來掩蓋真實的風險水平,導致監管機構難以準確判斷資產的質量和風險程度。《辦法》重點突出資產穿透性要求,對真實交易對手和底層資產的風險進行分析判斷,提高了風險識別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有利于得到科學合理的風險分類結果,真實反映保險資產的風險水平,避免風險隱匿和累積。
陳輝進一步表示,《辦法》的實施有助于全面、真實地反映保險資產質量,這也意味著,之前可能存在的風險被掩蓋或低估的情況將得到糾正,導致一些資產的風險分類上調,從而可能增加資本要求,進而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
此外,《辦法》還強化了資產風險分類結果的管理運用,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對資產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以及分類結果的應用,重點關注不良資產、頻繁下調分類的資產,以及公允價值長期低于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動態監測風險變動趨勢,深入分析風險成因,充足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及時采取風險防范及處置措施。
目前,距《辦法》施行還有7個月。魯曉岳認為,保險公司需要盡快完善資產風險分類模型,豐富穿透管理的方法和流程,強化外部數據獲取能力和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充分評估利益相關方風險、抵(質)押物質量等內容,獲取底層資產的風險實質,并加強系統建設和檔案管理,打通內外部數據,實現數據的及時獲取、質量可靠、互聯互通。同時,嚴選外審機構,發揮獨立第三方機構的監督作用,保證資產風險分類結果的真實性、及時性。
此外,魯曉岳表示,保險公司應以監測底層資產的風險實質為目標,以“預計損失率”指標為抓手,優化信用風險管理模型,加大信息系統建設,提升資產管理能力,尤其是強化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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