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 孫清清
因監管“缺位”,不少地方村委會公章被村干部裝進了“口袋”,由此產生亂蓋章、人情章等公章上的腐敗問題。近日,記者走訪河南省部分地市發現,一些鄉鎮矯枉過正,權力“越位”,“放錯位置的村委會公章”又被“挪了窩”,到了鄉鎮政府“柜子”里,成為鄉鎮政府“代管”的對象,有的已長達5年之久。
放錯位置的村委會公章
“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公章以前由村組織委員、村會計保管,時間一長,公章就到了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的口袋,濫用公章的現象就多了。”漯河市新店鎮郭寺村監委會主任韓春仙說,于是就有了“村章鄉管”。
以漯河市郾城區為例,當地政府為規范基層權力運行,防止村干部權力濫用,把村級公章收到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或黨政辦公室集中管理。初衷是好的,但“村章鄉管”的做法本身不妥。
我國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杰指出,“村章鄉管”成了鄉鎮政府直接管理村委會的事務。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于規范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為防止亂用印章,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鄉級人民政府暫時代管。鄉級人民政府應在重新選舉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印章發給新的村民委員會。
“村章鄉管”引發基層干群不滿
記者在登封市盧店鎮、唐莊鄉等地采訪發現,“村章鄉管”給群眾辦事平添了不少麻煩。
“我一個農村婦女,不識字、不認人,到了鄉鎮政府不知該上哪個辦公室,不知該找哪個人,有時不得不托村干部去代辦!眮碜员R店鎮的馮姓村民對記者說,“村章在鎮里,對我們群眾辦事來說太麻煩了。”
據多名群眾反映,一些村莊離鄉鎮政府較遠,為蓋一個村章,要往返幾十公里。如果遇上鄉鎮管公章的人員不在辦公室,還要來來往往跑多個來回,耽擱幾天時間。
記者走訪發現,鄭州市部分鄉鎮政府把村委會公章收走后,專門成立了“印章管理中心”,這顯然與簡政放權和“農民辦事不出村”的要求相悖。
“鄉鎮政府能‘代管’村委會公章,縣政府是不是也可以‘代管’鄉鎮政府公章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鄉鎮干部說,“村章鄉管”,久而久之村干部難免會出現埋怨情緒,甚至搪塞推諉。“‘章在鎮里,你去鎮里辦吧’,一句話就能推脫責任。”
有專家指出,“村章鄉管”反映出部分鄉鎮干部對村干部的不信任,強行“代管”,極易招致基層干群不滿,對農村事業健康發展不利。
“只要村組織健全有力,章放在村里最安全”
“我認為只要村組織健全有力,章放在村里最安全!表棾鞘懈咚骆倧垹I行政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張常國說,“村章要交給村里懂規矩、守紀律的人保管”。
“我們有民主議事會,村里大小事都得過會表決,而且全程錄像。”河南襄城縣王洛鎮張莊村一位村干部說,村委會公章由村文書保管,凡是要蓋村委會公章,需先蓋村監委會和民主議事會的章,“完全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走,就不會存在亂蓋章、人情章等問題”。
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副院長王亞華指出,對村干部公章腐敗最有效的監督主體不是鄉鎮政府,而是村民。鄉鎮政府應該扮演的角色,是確保村民民主參與、民主監督制度的有效實施。
“各級黨政機關解決村干部腐敗的根本出路,在于落實村民自治制度!蓖鮼喨A說,鄉鎮政府的權力延伸到村務管理領域,很容易動搖村民自治和集體經濟民主管理制度。
鄭州大學河南省廉政評價研究中心研究員丁輝俠說,現在村民委員會決策有“四議兩公開一監督”,程序比較健全,鄉鎮政府應該做的是進一步加強監督和規范引導,做大做強村級組織,而不是把公章作為農村治理的“牛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