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2016-12-13 10:32:00 來源:農民日報
本報訊(記者高文)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12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水利部副部長周學文、環保部相關負責人介紹《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周學文表示,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我國河湖管理保護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例如,一些地區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圍墾湖泊、非法采砂現象時有發生。《意見》提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據介紹,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資源功能、生態功能和經濟功能。近年來,各地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河湖治理、管理和保護,在防洪、供水、發電、航運、養殖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綜合效益。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我國河湖管理保護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例如,一些地區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圍墾湖泊、非法采砂現象時有發生。
周學文稱,《意見》提出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鄉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縣級及以上河長設置相應的河長制辦公室。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牽頭組織對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意見》還提出,縣級及以上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編輯:王肖軍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意見;超標排污;追究制;湖泊
“河長制”將納入中央環保督察,中辦、國辦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 在12日舉行的國新辦發布會上,水利部、環保部相關負責人向媒體介紹了“河長制”的來歷和河長責任如何落實等問題。
2016-12-12 14:10:00
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全文),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采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等活動。
2016-12-12 13:41:00
11月8日,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召開新聞通氣會,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進行解讀 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律師代理、訴訟、第三方監理等合理費用。
2016-11-10 2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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