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印發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追責辦法
2015-08-18 14:12:00 來源: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8月1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
。ㄒ唬┴瀼芈鋵嵵醒腙P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ǘ┳鞒龅臎Q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ㄈ┻`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鞒龅臎Q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的;
(五)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本地區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范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ㄆ撸⿲嬖V訟裁決和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依據職責分工和履職情況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ㄒ唬┲甘埂⑹谝饣蛘叻湃畏止懿块T對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ǘ⿲Ψ止懿块T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停業、關閉的;
(四)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查處不力的;
編輯:洪越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黨內法規;責任追究;辦法規定;領導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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