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廳等八部門11月8日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工作方案》,對三類“公參民”義務教育學校進行規范,符合條件轉公辦,不符合條件則停辦。

方案共12條規定,涉及對三類“公參民”義務教育學校進行規范的時間表、線路圖和責任人。

兩類“公參民”義務教育學校力爭明年底前轉為公辦

方案要求,分類規范三類“公參民”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屬性,包括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各地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對于公辦學校單獨舉辦或與各地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力爭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轉設為公辦學校,其行政隸屬關系與學校土地、校舍權屬關系保持一致;根據屬地原則,其行業管理由州市或縣級政府教育部門統一負責。

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符合“六獨立”要求的(即獨立的法人資格、校園校舍及設施設備、專任教師隊伍、財會核算、招生、畢業證發放),在依法依規完成財務清算、舉辦者變更和學校名稱規范后,可繼續舉辦民辦學校,同時公辦學校自2022年起僅參與原有學生的教育教學等工作,并待原有學生畢業后全部退出;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也可轉設為公辦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的,要責令學校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視情況將其轉設為公辦學校或依法終止辦學。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的義務教育學校應與小區首期住房同規劃、同建設、同交付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的義務教育學校應建為公辦學校,與小區首期住房同規劃、同建設、同交付。現有住宅小區配套的義務教育學校按民辦機制運行,但土地、校舍等資產屬于公有性質的,屬地政府有關部門應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將學校轉設為公辦學校;土地、校舍等資產屬于非公有性質且辦學條件達到中小學設置標準的,條件成熟時轉設為公辦學校,在本縣域民辦義務教育在校生規模占比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前提下,也可結合當地實際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公費學位,繼續辦學。

對于優質教育資源缺乏的地區,由屬地政府引進區域外公辦學校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堅持公有屬性,及時依法完善管理模式。

公辦學校將土地、校舍、教學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簽訂租賃協議,明確期限、價格和雙方責任等。租賃價格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要求,評估作價、合理確定。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教育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學校限期糾正、收回自用,或由州市、縣級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供應;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依法上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分階段分步驟有序收回。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過渡期,分類管理,穩妥推進。經規范后繼續依法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編制教職工自2022年起僅參與原有學生的教育教學等工作,并待原有學生畢業后由派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全部收回并妥善安置。

公辦學校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簽訂協議,有償服務費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公辦學校應當增強品牌保護意識,規范學校名稱、簡稱的使用,不得違規輸出品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也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或其他活動。公辦學校應集中精力提高自身辦學質量,充分發揮優質教育資源輻射效應,采取對口支援、幫扶薄弱學校、開展師資培訓等方式支持各地義務教育。

各級教育部門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義務教育學校

各地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倒排工期,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和責任人,穩慎有序推進工作。各地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辦法,明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教職工經濟補償的標準和資金來源,指導和督促學校做好安置工作。各地要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避免出現利益輸送等問題,堅決維護教育系統和社會穩定。對政策執行不力、頂風違規變相審批“公參民”義務教育學校的,屬地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問責。

各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等因素,及時編制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著力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保障就近入學,提升教育教學質量,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以舉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方式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公辦學校要強化政治擔當,落實主體責任,積極主動作為,堅持民主決策,不折不扣完成各項工作部署。公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考試招生和“掐尖”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將此項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范圍。各州市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將規范工作方案分別報送省教育廳和省級有關部門,此后按季度報送工作實施進度。各州市有關部門對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匯總并上報相應省級部門。

省級有關部門適時對規范“公參民”義務教育學校開展指導、督促、檢查和驗收。

編輯:馬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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