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馮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經營的電商平臺購買“臺式機電腦內存條”4件。該商品詳情頁面上載明:“價格2199元,促銷價1799元,今日特價,本店活動滿200元減5元”。實付款1794元。在購買時,客服告訴馮先生2199元是原價。但之后馮先生發現價格始終沒有回歸原價,感覺受到欺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科技公司予以3倍賠償。

  法院認為,該科技公司在商品詳情頁面沒有對標示價格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且該公司客服回復也表明2199元為商品原價,會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有按照2199元進行銷售的成交記錄,屬于虛構原價、虛假優惠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此外,該科技公司將1799元標注為促銷價,傳遞出優惠幅度信息。虛假標注價格足以使消費者對優惠幅度產生錯誤認識而產生購買意愿,故本案所涉價格欺詐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最終法院判決該科技公司對消費者予以3倍賠償。

  【說法】“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明確,經營者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應屬價格欺詐行為。法官提醒,商家在進行產品宣傳時,不能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應與產品實際的功能、質量相符,不能實施價格欺詐或作虛假宣傳。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參與商家促銷活動時應盡量避免沖動消費,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網購。如果出現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問題,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解決。同時,消費者也應盡量保留交易快照、溝通記錄等證據,以便后續維權。

  (呂軒昂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