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不僅成為推動經濟“內循環”的新動力,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同時,由于網購只能通過網頁信息對商品進行選購,這讓銷售不安全食品的網絡店鋪經營者有了可乘之機。那么,消費者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上買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平臺內經營者和平臺是否都應當承擔責任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這樣一起網購合同糾紛:張某在某網站上的一家店鋪訂購了某國進口腦動力膠囊、燕窩口服液各1盒,貨款共計1755元。張某在收貨后發現,該商品未經進口備案,無任何中文標識及檢驗檢疫證明,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食品,遂訴至法院。張某認為賣家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解除雙方之間的網絡購物合同,賣家應退還貨款并給付十倍賠償金。某網站明知賣家利用其平臺銷售問題產品卻未盡到監管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賣家作為食品銷售者未盡到應履行的注意義務,仍在某網站上銷售來自禁止進口區域的食品,系經營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退還張某貨款1755元并支付貨款十倍賠償金。某網站系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而非網絡購物合同的當事人,故其不承擔退還貨款的合同義務。且在賣家入駐網站時,該網絡交易平臺已履行了對其進行實名登記及審查許可證的義務,亦能夠提供其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認定網站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審核和披露義務,故本案中網站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電子商務平臺對平臺上的食品銷售者除了具有基于《平臺服務協議》等協議、行業規范所產生的契約監管責任外,還存在基于法律規定所產生的侵權監管責任。
具體而言,平臺經營者應對商家進行實名登記并審核相關主體的食品經營資質,同時應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在出現糾紛時,平臺應及時提供包括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在內的有效信息,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及時下架或禁售處理。如平臺經營者已履行了相關義務,且不存在明知或者應知商家利用平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物而拒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應認定平臺經營者履行審查監管義務,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盡到審核、安全保障等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消費者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理性維權,從而共同創造網絡購物的“綠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