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共享要素
共享經濟,作為互聯網信息時代全新的經濟形態,在中國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土壤。自以物易物時代開始,共享觀念就開始在中國古代先民日常的生產生活中生根發芽。甚至有學者提出,從大禹治水開始,共享觀念已經融入中國文化之中。與現代共享經濟通過信息技術對閑置資源進行優化配置不同,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共享要素大多體現在樸素的平等、公平、均平觀念和互利互惠的早期商業觀念及其實踐中,并且在中國古代人民的日常起居環境中形成了早期的公共空間形態。
先秦時代形成的共享觀念
夏、商、周三代,中國基層社會實行村社共同土地所有制,與其不發達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這種土地所有制蘊含著共享、互助的生產關系,而西周的井田制、分封制,也是古代政治統治者對共享的制度設計。春秋戰國時期土地所有制由村社公有的井田制轉向了土地私有制,稅收單位也由村社轉向了農民個人,賦稅不斷加重。
在此背景下,孔子提出統治者要“薄稅斂”“博施于民而能濟眾”的主張,以上古時代的互助共同體的標準,描繪“大道之行,天下為公”的大同社會。孟子則提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提出一種“出人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百姓親睦”的村社組織,強調體恤別人的道德感在互助共同體中的紐帶作用。然而,在西漢以后儒家思想占據統治地位的情況下,著名的“義利之辯”往往強調重義而輕利。在發展現代市場經濟的今天,墨子的“兼相愛,交相利”的思想更具借鑒意義。墨子在《兼愛》篇中主張“遠施周遍”,不分親疏厚薄。這體現出共享觀念中必不可少的平等要素,只有在社會共同體成員具有平等地位的前提下,共享才可能在互通有無中實現。與此同時,作為“農與工肆之人”的代表,墨子強調一種互愛互利的雙向關系,建立一種符合小生產者、手工業者的經濟新秩序,“利人者必先利之”的功利思想更能夠為現代共享經濟的發展提供思想準備。
鄉村集市構成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的重要平臺
在“農本商末”的傳統社會中,鄉村集市是中國古代社會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的主要場所。古代人們進行物資交換時,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也沒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往往造成市場交易雙方不平等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漢代初年政府規定,各村鎮每旬固定三天時間為集市物資交換時間,并設公證人叫價評議,由此形成了原始的貿易市場。據明代謝肇淛《五雜俎 地部一》描述,“嶺南之市謂之虛,山東人謂之集。每集則百貨俱陳,四遠競湊,大至騾、馬、牛、羊、奴婢、妻子,小至斗粟、尺布,必于其日聚焉,謂之‘趕集’”。
早期的集鎮上人們多采用以物易物的形式,在交換中實現產品的流通與共享。隨著歷朝歷代的發展演變,極少數工商業較發達的地帶,如長江三角洲地區,形成了近代意義上的集鎮,中心城市和鄉村之間,形成了大小各異,功能不同的集鎮差等格局。集鎮的經濟活動從以物易物轉向以貨幣作為交換媒介,在近代社會的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江蘇的某些被稱作“鄉腳”的集鎮,已經成為聯通城市和鄉村的商品交換平臺、商品流動中心和交通運輸樞紐。從集市的功能特性來看,集鎮的社會活動也是廣大農村地區主要的娛樂活動場所,同時承擔著廟會等宗教性聚會功能。由此可見,在中國古代與近代,鄉村集市與集鎮承擔著扮演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平臺的重要角色,在集市上增進商業信息溝通,實現商品互通有無,則為共享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基本的物質前提。
共享經濟在國外的定義與發展
基于電子平臺產生的共享經濟正逐漸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這種發展通過激發民眾的消費需求、提升生產率、催生個體創新創業,對促進經濟發展和提高國民福利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共享經濟一詞雖起源國外,但卻難以追本溯源找到第一個使用這個詞的人,因此也有國外學者認為這個詞“因為沒有‘監護人’,所以容易被人賦予不同的定義”。國外不同學者針對共享經濟的不同定義,普遍認為這一詞是以“分享的人”為本質,同時包含了按需經濟、零工經濟、社交媒體等不同的領域。此外,國外學者認為雖然共享經濟涵蓋了社會的各個領域,但是此類交易的實體主要限制在“同級”的范圍內,即個人對個人,而共享經濟中的運營商并不參與交易本質,只是起到中介作用。
在美國,共享經濟產生已久,但是部分專家認為,這一經濟形式真正爆發并得以迅猛發展是在2009年經濟危機之后。而引發這一趨勢的主要原因是:持續下降的家庭收入、日常生活中的科技滲透、對資源和生活方式可持續性的需求。共享經濟在歐美國家的發展否定了發達國家此前一直奉行的消費主義。2008年的經濟衰退,使人們更清楚地認識了現實社會,并開始尋求和適應新的生活方式。伴隨著共享經濟在發達國家的發展,兩個新的經濟趨勢也逐漸引起人們的注意:對資產的使用權的追求大于所有權;消費不僅局限于實體貨物和服務,更多地包含了時間、空間和技能。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共享經濟這個詞被廣泛運用在各個領域,但是2015年美國的皮尤調查結果顯示只有27%的美國人聽說過這個名詞。
一些擁有一定人口數量的歐洲國家在一些領域也非常適合共享經濟的發展,而且可以鼓勵人們通過參與共享經濟來最大限度地利用閑置的資產(如家庭或汽車)。關于歐洲經濟的報告中顯示,歐盟可能通過讓各國為諸如Airbnb、Uber此類的經濟形式發展亮起綠燈去刺激共享經濟的增長,而不是通過對其處以巨額罰款和頒布禁令,來限制共享經濟的增長。通過歐盟引導性條例的發布,歐洲各國的監管機構被要求減少在共享領域對創業公司的限制,由此也可以看出,未來歐洲共享經濟的發展道路路障會更少。
雖然歐盟多次強調對于共享經濟要予以支持,但是現實情況中各地對共享經濟的接受程度各不相同。比如,倫敦對共享經濟的包容程度就遠高于其他地區。根據每日郵報的報道,英國擁有全球十分之一的共享經濟業務,高于法國、西班牙和德國的總和。2015年5月,倫敦為進一步推動共享經濟發展,放寬了一項有40年歷史的法律,使人們可以更短的時間出租自己的房屋;英國政府也宣布在為共享經濟減免稅款。
與英國不同,歐洲一些國家因為缺少適用于共享經濟的監管條款,而抵制了共享經濟的擴張。其中,比利時、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等地的法院宣布,對于Uber此類非專業司機駕駛服務的推廣是違法的。此外,巴黎、阿姆斯特丹等地也已開始針對“共享住宿”收取稅費。
共享經濟帶來的影響
減少閑置資源。有專家指出,基于共享經濟的理念,如果用群體的共同所有權代替個人所有權,那么不難想象,社會中汽車、辦公空間、酒店等等一系列的物品的數量將維持在今天的水平,并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中產階級人口的消費需求,尤其是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這一現象將更為明顯。
重建社區意識。在一些歐美國家,城市正開始向社區化發展。隨著科技的發展,共享經濟讓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得以通過互聯網相互傳播,人們通過在線上建立起信任之后在線下進行交易。隨著人們對這種服務或者經濟形式的逐漸熟悉和日常化,人與人之間信任的門檻也進一步降低。因此,在共享經濟的大背景下,一個沒有地域、種族、性別限制的社區得以產生。正是共享經濟的存在重建了社區感,并使社會逐漸跨過過度消費。
促進交易雙方信息流通。共享經濟的一個特征就是高度信息化。信息流通在經濟市場中極為重要,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市場對于信息的高效流通都是不可忽視。在共享經濟出現之前,以個人為主體的買賣雙方之間由于缺少可以直接建立聯系的渠道,交易行為得到限制,而共享經濟提供的信息平臺的出現,則有效減少了對信息流通的阻礙。
增加就業機會。有調查表明,在共享經濟這一領域內,有78%的司機通過參與“共享”來充實自己的事業或補貼收入。另一項由Airbnb委托的基于共享經濟對紐約市社區的經濟影響的研究表明,其平臺中超過50%的房主不屬于傳統工作者,主要為自由職業者和創業初期人員。這一現象在發展中國家也尤為普遍,以印度為例,多數家庭婦女并不能像其他國家的女性擁有更多的工作機會,但是共享經濟的存在為她們創造了工作的機會。
共享經濟在國外面臨的主要問題:相關法律規范空缺
共享經濟的特點和運行模式模糊了個人和企業正式員工之間的界限。比如,打車服務和共享廚房的提供者并不是專職的司機和廚師。將共享經濟中的個體定義為雇員還是個體戶一直都是被重復、廣泛爭論的焦點。據統計,在美國大部分Uber和Lyft的注冊司機每周基于共享平臺提供的服務低于15小時;只有1/5的易集(Etsy,手工交易網)用戶,將此看作是自己的全職工作。如果將針對全職或專業服務提供者的監管條款施加于共享經濟中的非職業參與者身上,則會提高共享經濟的進入門檻、削弱共享經濟中的基層創新。同時,傳統市場中為保障安全和公平而設立的法律條款、制度等,并不能有效適用于共享經濟這類非正式、高開放度的參與型經濟。歐盟委員會的報告指出,共享經濟中的服務、商品提供者和接受者,與傳統企業與員工和客戶的并不相同,這可能會影響到對共享經濟業務的監管框架。
缺乏對參與者的權益保護
一些共享經濟領域的專家和管理者也開始從服務提供者的角度思考其所帶來的影響,認為如果不能為參與者提供合適的保障,仍會出現其他形式的市場失靈。共享經濟可以被看作是零工經濟的一種形式,即由工作量不多的自由職業者構成的經濟領域,利用互聯網和移動技術快速匹配供需方。在國外尤其是美國有很多提供此類服務的共享經濟平臺,這樣的經濟形式雖有利于將閑置資源進行高效利用。但是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參與共享經濟的組織群體,一直處于商業和個人、公共和個人之間的“灰色地帶”,這也導致參與者不能像職業工作者一樣享有《雇傭法》提供的人身安全、最低薪酬、每周最高勞動時間等權利保障,在這種經濟下,服務提供者成為了弱勢群體。正因如此,許多專家指出,出臺適用于共享經濟發展的雇傭法將成為需要克服的最大障礙。
容易引發社會矛盾
共享經濟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在各國屢見不鮮。美國一些地區,就出現了諸如Uber這樣的共享出行因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被職業出租車司機抗議,從而引發了關于到底是社會全體從共享經濟中獲益,還是僅僅一部分人獲益的問題。除了美國面臨的問題,在共享經濟得到充分發展的歐洲國家也面臨著如何針對共享經濟的發展平衡社會競爭。
除了共享經濟參與者與社會傳統工作人員之間的矛盾,共享經濟中的交易者也會為沒有參與交易的其他人帶來不同的影響。這主要由于,交易雙方在達成交易時通常并不會考慮交易所帶來的外部性。這些外部效應可能是負面的,比如,“共享住宿”中嘈雜的短期租客在一個公寓大樓可能將自己擾民的行為成本強加給其他居民。而正面的外部性可能表現為,游客被當地可供使用的共享房屋數量增加及便捷性所吸引,為當地的旅游景點、餐館等消費場所帶來額外的客源,帶動當地旅游產業發展。當然,負外部性還可能導致某些服務供過于求,導致效率低水平的市場交換。
信息不對稱
不同形式的共享經濟通常都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舉例來說,將空閑房屋進行短期出租的房主,相較于租客更加了解房屋的信息,而租客相較于房主更清楚自身的信用等其他信息。不同形式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使交易雙方無法完全信任交易的質量,最終可能導致市場交易量低于社會最佳水平,并出現“逆向選擇”現象,這種情況下,高質量的交易者參與交易的意愿就會有所降低,而共享經濟對社會閑散資源進行高效利用的本質也就無法如愿實現。
共享經濟治理的國外經驗:采取自律監管
針對共享經濟所面臨的挑戰,專家指出行業自律這一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自律并不意味著放松監管或沒有監管,而是對監管職責的重新分配,讓共享經濟包含的各個主體通過成立相關的自律組織承擔起比以往更多的責任。同時,在對共享經濟交易行為的監管中,中介平臺并不作為被監管的主體,而是監管框架的主要構成部分。共享經濟自律組織保證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重點就是有足夠的控制力去確保任何規則都得到有效的遵循。換句話說,自律監管實行的主體為管理平臺中的成員時,在處罰制度的設置上應將處罰成本設定為高于不良行為所帶來的利益,并將淘汰制度、驅逐制度考慮在內。
當對共享經濟實施自律監管時,還需要包含以下三點:可靠的執行機制;監管合法性;善用聲譽的影響。需要注意的是,共享經濟的出現改變了市場可以自我提供的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自律監管要求,但是,由于自律組織的利益追求有時仍會出現與社會需求相悖的情況,因此政府的監管仍是不可或缺的。
對自律組織進行管理
通過對自律組織的研究發現,自律監管決定的發布有時會面臨缺少透明度和可供審查的問題。這種不透明性會限制其他組織的決策參與權,最終可能引起法律糾紛。更進一步,缺少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參與,自律組織對公眾和社會做出的利益保證就會缺乏可靠性。因此,自律組織的運行應基于高透明度的框架,并受政府監管。在此,可以考慮采用三方模式,即在自律組織之外,雇傭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自律組織進行全面評價,而政府對此自律組織的監管程度取決于歷史評估信息。
充分利用共享平臺實施監管
平臺能夠比政府更加準確地進行實時追蹤、運行后臺監測、及時處理交易者之間的矛盾。同時,基于共享經濟平臺對交易活動進行管理也能最大程度地減少操作執行的傳遞時間,并且由于運行效率和收益有直接關系,平臺管理者有足夠的動機去實施管理行為。國外專家也指出,共享經濟的監管也可依托同行信息共享系統的建立,開發拓展功能,如信用監測系統。此外,依托共享經濟平臺監管不僅可以更好地管理行業內部問題,還有利于政府實施監管。如,在美國,衛生檢查員可以使用Yelp評級來分辨餐廳是否有引起食物中毒的嫌疑。
保證信息透明
基于網絡的發展,人們一般是依靠互聯網評價所展現的信息去決定是否選擇或參與共享經濟,因此,共享經濟的生存能力還取決于網絡評價的可靠性。而保證評價的有效性最重要的是防止評價制度被某個共享經濟平臺濫用。此時,一個獨立于各個共享經濟平臺的機構的存在,可以減少虛假評論或不公平的批評。獨立的評價監管機構也確保公眾獲取真實的公共信息,杜絕公共信息的私有化。
善于利用社區業主協會
鑒于對共享經濟在房屋租賃市場上的自我監管問題,可以考慮融入不同的實體:公寓委員會、房主協會、合作組織等。在美國,業主協會(HOA)就擔負著這樣一種自律監管功能。業主協會管理著社區的各個方面,包括保養、維修、生活質量等等,結合這些職責,業主協會也有義務擔負起一部分的自律管理職責。與法院針對“單位”出租頒布的禁令不同,業主協會并不會禁止此類出租,取而代之的是對此類行為進行監管,包括房屋的出租頻率、時間長短,或向業主收取出租費用,同時與共享經濟的中介平臺建立聯系,實時掌握租客的個人基本信息。
除了對業主的限制外,業主協會還能對負外部性的產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通過與交易各方建立起的聯系,業主協會可以將管轄內的社區或公寓樓進行區分,劃分為“可租住共享公寓”型和“非共享型”,以供未來的購買者或租戶選擇。
設立新的勞動法為個人提供基本保障
隨著共享經濟的發展,其中個人參與者的福利保障問題逐漸顯現出來。在這樣一種形式下,對新政策的需求日益強烈,同時還應設立新的機構去保證新政策實施。針對此類政策,應注意要滿足三需求:高度可操作性;注重隸屬于個體的權益;具有普遍性,可以覆蓋共享經濟中的各個領域。此外,為這些工人提供保障的深度可以與“共享”參與者的工作時間、每月收入等因素相關聯。
稅收管理方法
由于共享經濟參與者的交易通常是一種個人行為,所以往往會牽扯到個體隱私問題,且如何將個人與個體戶進行區分也是各國還未解決的問題,這兩點也是針對共享經濟中服務、產品提供者制定稅收制度所需要考慮的。在這方面,可以借鑒上市公司通過提供審計憑證而不是原始運營數據進行合規審查。共享經濟中的網絡平臺定期整理收集交易信息,并對稅收、合規審查等相關的信息進行整理提交政府相關部門,依托這一方法,最終就可以在不公布個人詳細、隱私信息的情況下,幫助政府完成稅收和稅務審查工作。(作者:李 懿 解軼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