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向商洛市反饋督察情況。
西部網訊(記者 鄢山宇)2017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陜西省委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以下簡稱督察組)對商洛市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4月8日,督察組向商洛市委、市政府進行了反饋。
督察認為,商洛市每年對生態環境保護投入的自有資金占當年GDP比例低于0.1%,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欠賬較多,多數縣區無環境監測能力,對涉及環保領域問題實施問責存“職級偏低、追責過輕”現象。
205件投訴舉報案件全部辦結 約談294人問責31人
督察組進駐期間,商洛市按照邊督邊改要求,對督察組交辦的205件投訴舉報案件全部辦結并向社會公開,共責令整改134家,立案處罰11家,罰款13.46萬元,約談294人,問責31人,查封扣押4家,限產停產13家。
督察認為,商洛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雖然取得明顯成效,但發展與保護的矛盾仍然突出,丹江水質保護、生態區域破壞和局部環境安全風險問題不容忽視。
多數縣區無環境監測能力
商洛市一些縣區和部門對中省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決策傳達學習和安排部署不及時。部分領導同志對環境保護工作思想認識還不到位。有的職能部門對所承擔的環境保護職責不清楚,工作相互推諉。
2014年以來,商洛市每年對生態環境保護投入的自有資金占當年GDP比例低于0.1%,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欠賬較多。部分污水處理廠受管網建設不配套、雨污不分流、經費保障不足等影響,運行不正常。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滯后,環境保護執法一線力量不足,環境應急、土壤及固廢管理等機構未設立,多數縣區無環境監測能力。
對涉及環保領域問題實施問責存“職級偏低、追責過輕”現象
省委、省政府印發《陜西省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試行)》后,商洛市僅印發了《關于調整商洛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組成人員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通知》,并且未明確各級黨委、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責。
近年來,商洛市對涉及環境保護領域問題實施問責普遍存在“職級偏低、追責過輕”現象,起不到震懾效果。綜合考核結果運用“多見獎優”,無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實例。各級督查機構也未對突出環境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2015年,商洛市印發的《全面推行環境網格化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中,市一級未列入其中。縣、鎮、村三級環境保護網格員履職不到位,日常監管未落實。
115家礦山企業采礦證過期 違規審批的18個采(探)礦權未依法退出
水環境保護措施落實不夠,“十二五”期間丹江張村斷面和丹鳳下斷面氨氮濃度呈上升趨勢。
大氣環境綜合整治不扎實,建筑工地和道路揚塵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餐飲油煙治理和燃煤鍋爐拆改進展緩慢,揮發性有機物治理不到位。
全市有115家礦山企業采礦證過期,有129家礦山未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商州區有4家露天采石企業未辦理林地、草地使用審批手續。
自然保護區監管不到位,違規審批的18個采(探)礦權未依法退出,其中15個采(探)礦權審批時間在保護區成立之后。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存在飲水安全隱患,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問題突出,城市管網改造建設緩慢,固體廢物監管措施落實不力,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工作推進緩慢,尾礦庫安全隱患沒有得到徹底整治,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效益未得到充分發揮。
督察要求,商洛市委、市政府應根據《陜西省環境保護督察巡查方案(試行)》和督察反饋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政府,6個月內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對發現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進行了梳理,按有關規定移交商洛市委、市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