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6日電(記者熊琳)培訓機構承諾未報名成功或未通過考試可全額退款,學員一直未通過考試后,該機構卻并未履行承諾。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培訓合同中承諾“保過”條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學員可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14年,王先生與一家培訓機構簽訂某執業資格考試考前培訓服務保障合同,約定培訓機構提供2015年執業資格考試課程培訓,費用6000元。該機構承諾,若王先生2015年考試未報名成功或未通過考試可全額退款。但王先生稱,直至2017年也未取得資格證書。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培訓服務保障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據此支持了王先生的訴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提供培訓方將考試結果作為評價標準,向接受培訓方作出“包過考試”等承諾,并承諾未達到以上結果,可選擇繼續接受服務或退款。然而考試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如雙方在合同中作此承諾,應嚴格履行。一旦接受培訓方未取得相應培訓成果,提供培訓方應按照約定繼續提供服務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