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論
江西企業主陳修專2014年被山東臨沭警方以生產注水豬肉跨省抓捕,案件歷經兩次發回重審后檢方撤訴,但臨沭檢方在2017年11月決定撤訴的同時又發函要求警方“補充偵查”,直到2018年7月,臨沭警方才因“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對本案以撤案處理。
一個身陷刑事追訴深淵的普通公民,拿回他的清白之身到底有多難又要等多久,江西企業主陳修專是為一例。從檢方撤訴到警方銷案,這簡單一個刑訴環節竟需要漫長的等待,還依賴巧合的發現。
本案此番進入公共視野之時,關于案件幾經“發回重審”最終以檢方撤訴告終的“注水豬肉案”前情,已經只能以背景資料面目出現,但依然應當肯定臨沂中院在本案中幾次對“發回重審”的堅持,幾次有罪判決、幾次發回重審的程序循環并非了無用處,它讓身處羈押狀態993天的公民最終得以取保,進而等到檢方的撤訴。從始至終,并沒有任何一份生效的司法判決判定過企業主陳修專有罪,這由現代法治的無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則所決定。
不難看到,牽出本案“檢方撤訴后警方還在補偵”細節的,是被錯誤羈押的公民試圖尋求國家賠償的舉動,第一次已經做出賠償決定的臨沭法院以本案尚在補充偵查為由申請中止再一次賠償申訴的審理,盡管臨沂中院在后續駁回臨沭法院說法時,亦公開指出了“警方補偵在前,第一次法院賠償在后”的時間與邏輯悖論。2017年12月因檢方公函啟動的警方補偵,在第一次國家賠償發生爭議之前并不為當事方所知,而按照刑訴法的相關設計,補充偵查有明確的次數限制,況且在最高檢的規定中,檢方撤訴的前提便是“經補充偵查后,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所以說針對同一刑事案件在撤訴之后的繼續補充偵查,事實上缺乏法理依據。
刑訴法規定,在法院宣判前檢察院可以因“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等多個法定事由要求撤回起訴,至于檢方撤訴后的程序處理,最高檢曾專門出臺文件予以規范,其中便要求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并將案卷退回偵查機關處理,并給出如何后續處理案件的明確建議,其中除了撤銷案件,雖然還有“重新偵查”的選項,但也非對舊案的“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在本案所處階段出現顯得頗不合時宜,用案件還有回旋余地來阻礙當事人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則更是于法無據。
在沒有嚴格意義的新事實新證據之前,被檢方撤訴的注水豬肉案不可能再被重復起訴,那么公民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就應當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在檢方撤訴后依然頂著一個“犯罪嫌疑人”帽子的公民需要一個徹底的清白,在此之前就不乏類似的公民遭遇,已經得到法院依法糾錯的福建念斌案當事人,在獲得無罪判決的同時一度繼續頂著“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生活,曾讓本就遲到的司法正義再次面臨打折的風險。因國家賠償糾紛而扯出來的所謂“繼續偵查”、“補充偵查”風波,無論如何實在沒有存在的必要,從中也不難看到部分辦案人員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心理,以及本輪司法改革所要立志告別和杜絕的那種偵查中心主義思維。
檢方撤訴半年有余,才等來警方的銷案決定,長時間的懸而未決讓本該盡快、及時到達的司法正義延緩了腳步,這是必須理順的刑訴程序細節,更是法律從業者必須扭轉的有罪推定思維。無論是司法最終的正式無罪判決,還是在刑事流程中因檢方撤訴等合法事由而導致程序中斷的諸種情況,在庭審過程中未得到有罪判決認定的公民都不應當再被前期的刑訴程序和環節所糾纏和困擾,這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具體個案層面能否得到真正貫徹和落實的風向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