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上海5月22日消息(記者楊靜)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全國兩會召開的前夕,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對媒體表示,他準備提交議案,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調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為十三周歲。

  對此,上海律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業務委員會主任計時俊律師強調,反對降低入刑年齡,是因為不愿看到“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成為成年人過錯的“遮羞布”,不從根源上去改善、不從制度上去提高社會治理水平,最終會讓我們看到更多的“未滿十四歲少年”的悲劇:

  首先,從刑事犯罪的數據上看,未成年人犯罪率在逐年下降,也就是說,十四到十八歲間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在下降。沒有,個案的報道,不能及于全體的十四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如果這次調整到十三歲,如果明年后年再見到十二歲,十一歲,乃至七八歲的孩子做出惡劣行為,是否還需要一調再調?所以,顯而易見,“降低犯罪責任年齡”并不是從根本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行動;

  其次,我們要觀察分析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涉罪的地域、家庭背景、和受教育程度,我們就會發現“孩子的錯,歸根結底是大人的錯”!所以,我認為,對于未達到特殊刑事責任年齡的孩子,一要加強法治教育,通過犯罪預防的方式,通過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浸潤,讓孩子一心向善,尊重規則,尊重法律;二是要強化涉罪未成年人的分級處分制度,對少年訓誡、告誡,就讀工讀學校,強制收容教育,進行行為和心理額輔導和矯正等;三,我認為是最重要的一點,對于未成年人監護人要進行有規劃的、成體制的親職教育,強化家庭責任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