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5日)有媒體報道說,最高法院昨天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據報道,最高法院根據其權限作出的這個司法解釋共計27章、655條,是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數量最多的司法解釋。
訴訟法,是憲法賦權的具體化,是落實憲法權利的最重要法律。一個法律體系,其為法治社會的基礎,還是強權政治的展開,判斷的基本依據之一就是看其是否內涵保障當事人權利的法律,以及是否將這樣的法律落地實施,從而在現實中真正保障了當事人權利的行使。正是在此意義上,有無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訴訟法,或者是否嚴格實施了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訴訟法,是法律以及整個法律體系取信立威的基本前提。法律取信于民,法律體系立威于世,遵法、守法、服法才有了根據,司法成本和社會治理成本才不至膨脹難控。
2018年,刑事訴訟法繼1996年和2012年兩次修改后又一次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涉及18個條文,同時新增了18個條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從290條增加到308條。這次修改訴訟法,將當事人權利保障的內容更加突出。如何規范執法機關的權力,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也正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要旨所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對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條文的說明和指導,是對司法機關在具體應用法律過程中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看,最高法院的相關解釋,與其所解釋的訴訟法的權利指向相一致。
這也正如最高法院在說明新刑訴法解釋時所指出的,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以強化訴權保障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通過對訴訟法具體制度設計的解釋和實施規定,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障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由此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訴訟法精神。這里所謂具體制度設計,就是強化保障辯護權這個訴訟權利的核心,進而保障被告人選擇和約見律師權利,律師查閱訊問錄音錄像權利,讓權利對應上訴訟的相關環節。
2018年訴訟法修改的一個最重要原則及其實質性成果,就是確立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最高法院的新刑訴法解釋,也旨在確保以審判為中心原則在司法過程中的執行,通過強化證據裁判原則,細化審理程序,來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通過嚴格執行訴訟法實現程序公正,來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程序公正,或曰程序正義,是法律精神及其價值的基石。沒有程序正義,案件裁判就難言實體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