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年人想指定未來監護人 可以辦公證了
【名詞解釋】
意定監護公證
成年人在意識清醒時(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通過和親屬朋友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第三人,成為自己昏迷意識不清醒(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近日,家住成都市區92歲高齡的張大爺向成都公證處提交了一份公證申請,這份申請的內容有些特別,張大爺要公證他的三兒子成為自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的監護人。為了幫助老人安享平靜的晚年生活,解決其后顧之憂,成都公證處為張大爺辦理了意定監護公證。
記者了解到,今年92歲的張大爺,目前身體尚好,但他有自己的想法,“以后身體不好或者神志不清醒,我不想進養老院,想要三兒子照顧我,決定我的治療等事情。”5月初,他找到了成都公證處公證員劉蓉,表達了自己的想法。
“這個情況,是我們目前遇到的第一個。”公證員劉蓉告訴記者,在接到這份公證申請之初,她便非常上心。今年10月將正式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成年人可以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時,做一份意定監護公證,以書面形式確定第三人,成為自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經過與同事的多番論證,劉蓉決定采用“意定監護公證”這種更具人文關懷、更能尊重老年人自我決定權的方式為其辦理公證。考慮到張大爺年齡較大、行動不便等情況,劉蓉還為其提供了上門服務。
“張大爺在公證員的見證下,明確了今后在其重病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期間的監護人,并對其在家養老以及去世后墓地購買等相關事宜進行了安排。”公證員劉蓉告訴記者,通過詢問、談話、記錄、起草文書、拍照等一系列工作,按照張大爺的意思表示,劉蓉為其辦理了公證。回到公證處后,她快速地出具了公證書,并將公證書送到張大爺手中。
“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問題逐漸成為社會的焦點,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嚴、有溫度的晚年生活也成為一個重要的命題。我們認為,通過辦理意定監護公證的方式將老年人的個人意愿固定下來,確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將能更好地保護其人身、財產等方面的權益。”成都公證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本報記者 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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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