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脫貧攻堅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組織是保障。組織振興是鄉村振興的“第一工程”,是新時代黨領導農業農村工作的重大任務。在脫貧攻堅戰和鄉村振興戰略的交匯期,形成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相互支撐、相互配合、有機銜接的良性互動格局,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更好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順利實現。加強黨的領導,推動組織振興,是凝心聚力,應對各種困難和挑戰,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實現鄉村振興的關鍵和根本保障。

  一、組織振興是鄉村振興的目標也是保障

  鄉村振興戰略是一個涉及城市與鄉村協調發展,經濟生態文化協調發展,政府、企業、社會組織、農戶等多元主體協調發展這樣一個多層次、多主體、多目標的發展戰略和系統工程,難點領域多,面臨挑戰較大。尤其表現在長效產業的發展,農業產業轉型升級,集體經濟建設;空心村人力資本短缺;鄉村資源聚集能力孱弱,缺乏多元投資主體;農村環境污染,人居環境改善等問題上。如果沒有一個堅強的領導核心和組織全面振興作為保障,這一系統性工程很難全方位順利推進。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并提出了“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體要求。2018年全國兩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山東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推動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鄉村振興是包括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五個方面的全面振興,這五個方面的振興互為關聯,相輔相成,其中組織振興既是鄉村振興的目標之一,也是其他四個振興的根本保障。

  一般來講,鄉村組織振興主體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基層黨組織、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其中農村基層黨組織是核心,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的基礎,是黨聯系廣大農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因此,鄉村振興必須突出鄉村組織振興,打造千千萬萬個堅強的農村基層黨組織,以鄉村組織振興帶動和保證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也明確提出:“把夯實基層基礎作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而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的建設和完善將進一步改善當前鄉村治理主體單一、效率低下的現狀,逐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打造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可以說,組織振興是鄉村全面振興的基石,只有抓好以基層黨組織建設為核心的各類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各類組織在鄉村事業發展中的作用,才能凝聚各方力量,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實施,實現預期目標。

  二、加強黨的領導,推動鄉村組織振興

  加強黨的領導,推動鄉村組織振興就是要在黨中央和各級黨委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夯實農村基層黨組織根基,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在鄉村事業發展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同時推動鄉村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的建設與完善,最終實現鄉村組織振興,為鄉村振興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基層組織是黨的肌體的‘神經末梢’,要發揮好戰斗堡壘作用。”農村基層黨組織與基層群眾距離最近、聯系最廣、接觸最多,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要推進鄉村振興,必須緊緊依靠農村黨組織和廣大黨員,使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帶領群眾同頻共振,推進“五大振興”。從我國農業農村發展歷程來看,一些鄉村發展滯后、問題矛盾頻發、鄉風文明較差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無法作為一個堅強的領導核心引領鄉村事業發展,處理解決各種矛盾糾紛。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脫貧攻堅工作能夠取得歷史上最好的減貧成績,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夯實了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通過選派“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等方式增強了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力,發揮了基層黨組織在脫貧攻堅中凝心聚力和戰斗堡壘作用。與脫貧攻堅相比,鄉村振興戰略目標任務更重、難度更大,必須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在農村事業發展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增強自身戰斗力,團結和凝聚其他組織和各方力量扎實推進鄉村振興的實施。

  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推進農業現代化、規模化、效益化的有效組織形式,在保護農民合法經濟利益,提高應對市場風險方面作用突出。2007年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8年7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式施行,進一步規范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就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明確指出:“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啟動家庭農場培育計劃,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深入推進示范合作社建設,建立健全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政策體系和管理制度。”要激發鄉村發展活力,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在目前小農戶生產經營長期存在的情況下,要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就要充分發揮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龍頭帶動作用,推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社會組織作為充滿活力和創造力的非官方組織是鄉村組織振興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善鄉村單一治理主體狀況,促進多元共治,構建新時代鄉村治理體系方面發揮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一直以來,黨和政府都非常重視農業農村工作,并不斷加強對農村社會的管理,但很多地方政府在鄉村治理中囿于全能政府慣性思維,常常大包大攬公共事務,使得政府在鄉村治理中經常陷入政府越位、政府缺位、選擇性治理以及“碎片化”創新的角色誤區。這些角色誤區的出現,阻礙了社會組織在鄉村社會的發展,影響了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從黨的十八大以來脫貧攻堅工作情況來看,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志愿服務力量參與脫貧攻堅工作,在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鄉村振興是一個涉及鄉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建設的系統工程,鼓勵和引導行業協會、基金會、各類志愿組織等社會組織廣泛參與,不僅可以為鄉村事業發展提供專業人才支撐,同時還可以在資金、物質、技術等方面提供重要保障。因此,鄉村組織振興必須要高度重視與社會組織的合作,動員社會參與,凝聚各方力量推動鄉村振興。

  村民自治組織作用的發揮需要進一步加強村民委員會的建設,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鄉村組織振興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和組成部分。作為群眾性的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長期扎根鄉村社會,對村莊的村情民情和社會文化等有著深刻的了解和把握,在促進鄉村自治,調解鄉村矛盾糾紛,促進鄉村事業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當前我國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員會在發展過程中,由于管理者綜合素質不高,責任意識較弱,尤其是對自身角色定位不清晰,工作缺乏主動性,沒有很好地發揮村民委員會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沒能很好地保障村民權益。作為鄉村組織振興的重要組成部分,未來要進一步提升村民委員會的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發揮村民委員會在促進鄉村自治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