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0日電(韓家慧)日前,為加快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信用懲戒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車做出規定。
《意見》明確限制乘坐火車范圍包括兩類:一是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的行為責任人被公安機關處罰或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的,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二是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限制范圍第一類“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的行為責任人被公安機關處罰或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的 ”具體包括:1.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2.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的;3.查處的倒賣車票、制販假票的;4.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的;5.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的;6.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的;7.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
限制范圍第二類“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具體包括: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2.在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到期債務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3.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4.證券、期貨違法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的;6.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相關部門加入本文件的,應當通過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確。
《意見》對失信行為信息采集、發布執行和權利救濟、移除機制、訴訟指導等做出規定,將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悉,鐵路總公司將于近日出臺與《意見》配套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