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10日訊 記者郄建榮 單位或個人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必須進行賠償,這是中辦和國辦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的明確要求。記者今日從環保部獲悉,《方案》的落實已經有了時間表,即從2018年7月以后,將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并制定配套文件。同時,環保部提出,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
環保部明確,將聯合司法部進一步強化全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國家庫建設,指導推進地方庫建設。
2015年12月4日發布的《方案》明確提出,2015年至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從2018年開始,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經國務院授權后,試點地方省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也就是說,省級政府是主張賠償的權利人。
環保部指出,《方案》的印發,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從先行試點階段,推進到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的新階段。環保部認為,謀劃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以生態環境損害者承擔應有責任為核心,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是重點。
根據《方案》要求,環保部在吉林等7個省市開展了試點。在試點基礎上,環保部繼承2015年《方案》基本框架基礎上,調整補充了部分內容。
其中,環保部明確,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授權地方細化啟動賠償的具體情形;將賠償磋商作為訴訟的前置條件;進一步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社會組織、人民檢察院等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的關系。
環保部要求,切實處理好“三個關系”,即省與市地級人民政府、中央業務指導部門與地方人民政府的縱向關系;相關部門間的橫向關系;《方案》與現行法律法規關系。
環保部透露,將會同有關部門,分啟動、組織實施、深入落實“三階段”來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就具體時間安排,環保部明確,2018年6月底前,將組建改革領導小組,明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人員和工作流程,印發本行政區域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2018年7月以后,積極采取措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同時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和實施;2020年以后,深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動有關方面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進一步指導地方改革實踐。
環保部指出,將會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部等相關業務指導部門,推動解決各地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將各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納入中央環保督察范圍。同時將繼續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研究編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性質鑒別、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鑒定評估技術規范。此外,還將積極推進相關立法工作,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