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記者高敬)中辦、國辦2017年12月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記者9日從環保部獲悉,這一制度將分“啟動、組織實施、深入落實”三階段推動實施。
環保部副部長黃潤秋當天介紹,環保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分三階段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2018年6月底前,組建改革領導小組,明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人員和工作流程,印發本行政區域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2018年7月以后,積極采取措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和實施;2020年以后,深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動有關方面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進一步指導地方改革實踐。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在總結吉林等7省市試點經驗、繼承2015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基本框架基礎上,進行了調整補充: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授權地方細化啟動賠償的具體情形;將賠償磋商作為訴訟的前置條件;進一步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社會組織、人民檢察院等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的關系。
環保部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相關部門,推動解決各地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納入中央環保督察范圍。同時,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技術保障,并積極推進相關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