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謊言 甭想蒙混過關
法官警示:當庭撒謊贏不了官司 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
庭審中,原被告席上時常蹦出并不高明甚至荒唐可笑的謊言,但想以此蒙混過關并不容易。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庭法官蔡笑告訴記者,在客觀的證據面前,即使是精心編排、看似完美的謊言也終究會漏洞百出。做出虛假陳述的一方,非但難以達到預期的“勝訴”目的,輸官司不說,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
謊言1
公司老總“不認娘”
只為“搞低”工資標準
工資標準到底是2.5萬還是2萬元?公司究竟是否足額付工資?法庭上,員工小陳和其所在的文化公司各執一詞。
“月工資2.5萬元,其中2萬以文化公司賬戶轉賬支付到我的農行賬戶,5000元以另一培訓中心賬戶轉賬支付到我的建行賬戶。這3個月公司無故拖欠工資,不再付那5000元。”小陳補充說,“其實培訓中心股東方女士就是我們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的母親。”
“培訓中心付5000元和我們公司無關,方女士也不是我們法定代表人的母親。”文化公司堅稱小陳月工資就是2萬元。
不過,銀行明細顯示:每月5日,兩單位會同時向小陳轉賬,分別支付2萬元和5000元。但最近3個月,培訓中心不再付5000元那部分。小陳的一條短信還顯示:一個139的手機號碼機主向他索要建行卡號。小陳說:“那機主就是袁某。”
法院責令文化公司安排袁某到庭接受詢問,但經多次傳喚,袁某拒不到庭。法官查詢工商登記檔案,文化公司法人袁某、培訓中心股東方女士的身份證復印件一比對:倆人戶籍地址竟一致!
再開庭時,法官出示該證據,并告知將到公安部門調查兩人是不是母子關系。文化公司代理人這才吐露兩人確為母子,并安排培訓中心代理人到庭。培訓中心也未就5000元款項性質給出合理解釋,法院終認定小陳工資標準為2.5萬元,并判決文化公司向小陳支付工資差額。
謊言2
有入職邀請和大量證據
仍稱“沒這員工”
王先生于去年5月3日到一公司任技術總監,雙方約定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月工資標準1.5萬元。
“可去年6月30日項目完成,公司辭退我,卻沒付工資。”為此,王先生向法庭提交電子郵件打印件、銀行明細、通訊錄等,包括入職邀請函及大量工作的電子郵件。經當庭聯網核實,電子郵件收、發件人的郵箱均為該公司企業郵箱。
銀行明細顯示:有人曾向王先生支付“公司聚餐報銷款”3746元。然而,該公司當庭否認有王先生這名員工,“電子郵件和3746元都和公司無關。”
法官核實確認郵件收件人、發件人郵箱后綴對應的網站確為該公司所有;又向銀行查詢交易對手方信息,“工資聚餐報銷款”3746元的轉賬人胡某正是該公司股東。
這時,該公司也只得當庭認可股東曾付款的事實,卻仍稱王先生沒在公司工作過,并拒絕就其工資支付情況舉證。
法院依據一系列證據,最終認定王先生曾在該公司工作,月工資1.5萬元,判決該公司向他支付3萬元工資。
謊言3
交來涂改的病假條
堅稱“我沒有曠工”
撒謊的也不全是單位一方。財務人員李女士曾要求單位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0萬元,當庭稱“2017年8月7日至11日沒曠工,我是因病請假,公司以曠工5天為由辭退我,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付賠償金。”
該公司卻“吐苦水”:“經多次催要,她才在9月交來‘建議休假一周’的病假條,日期還涂改過。”
病假條落款時間“8月7日”,“8”字確實有涂改痕跡。法官詢問,李女士稱8月5日她高燒就診,門診醫生出具了病假條。
法官遂到醫院調查取證。“9月5日李女士因腰疼就診,當天我為她出具‘建議休假一周’的病假條。”該醫生回憶說。
醫生記憶有無偏差?法官又在醫院的醫保掛號收費系統和自費掛號收費系統中查找、核對,發現8月5日并無李女士就診記錄,9月5日她才在骨科就診過。
下次開庭時,見到法院的調查錄像、照片,李女士仍堅稱沒涂改病假條,但無法給出合理解釋,無法提交8月5日的診斷證明、處方單據等就診材料。最終其訴求被法院判駁了。
謊言4
看著自己朋友圈說瞎話:
“照片里不是我!”
員工白女士告單位,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1.5萬元。可該公司當庭提出她已享受了帶薪年休假,并向法庭提交考勤和電子郵件打印件、公司內部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白女士的朋友圈截圖。
白女士朋友圈截圖顯示:有在日本、法國、澳大利亞等地拍攝的風景、美食照片及部分自拍照。白女士卻當庭否認:“這不是我的朋友圈。我沒休過年假,也沒有在朋友圈顯示的時間去這些地方旅游。”“自拍照中沒顯示拍攝地點,不能證明我曾去海外旅游。”
于是,法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調取她出入境記錄。記錄顯示:在職期間白女士確有出入境記錄,出入境的時間、地點與其朋友圈截圖所示相符。
再次開庭,白女士默然了,后承認休了年假。其訴求終被判駁,法官還在判決書中對她提出了批評。
謊言5
矢口否認:
“調解書不是我自愿簽的”
錢先生起訴要求單位付工資差額1000元、加班費1500元、打官司的誤工費和交通費2500元。該公司不同意,“他已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我們付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雙方已達成調解,公司當場付調解款6500元,雙方約定再無任何勞動爭議糾紛。”
“仲裁調解書不是本人自愿簽的!”錢先生當庭表示,“我對‘再無任何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內容并不知情,也沒收到調解款項,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向勞動爭議仲裁委調取卷宗。調解書及調解筆錄顯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向錢先生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工資差額等共計6500元,錢先生自愿放棄其他申請,確認雙方此后再無其他勞動爭議。”
收條顯示:調解達成當天,該公司付給錢先生6500元。收條上有錢先生的指印,他這才承認收到調解款項,卻仍稱是“被迫接受調解”,卻無法舉證證明。
法官發現:5年來,錢先生多次向多家用人單位主張權益,有勞動維權經驗,應知曉并了解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法院認為,錢先生再行要求該公司付工資等,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駁回其訴求。
法官警示
撒謊非但不能掩蓋事實 還可能面臨法律處罰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民事訴訟領域。
2013年6月一起勞動爭議案,一家科技公司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實陳述、隱匿證據,被法院處以5萬元罰款。
2015年4月一起勞動爭議案,一家文化公司因虛假陳述、偽造重要證據,被法院處以20萬元罰款。
蔡笑法官認為,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虛假陳述、提交不實證據或隱匿證據,往往是為了掩蓋案件真實情況,以達到逃避法律責任或謀求不當利益的目的。然而,案件事實需依靠客觀證據加以還原。那些看似天衣無縫的虛假陳述和不實證據,往往禁不起推敲,且在客觀證據材料面前漏洞百出。因此,未如實陳述的當事人,往往非但無法達到掩蓋事實的目的,還很有可能面臨法律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在保證書上簽名或捺印。
所以,蔡笑法官提醒大家,無論原告還是被告,在訴訟中都要誠實陳述案情、如實提交證據,如若在法庭上“扯謊”,輕者被法官識破,重者還有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本報記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