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寇江澤)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從12月22日開始,第四批中央環保督察組陸續向相關省(區)反饋督察意見,并同步移交督察發現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案卷。
今年8月7日至9月15日, 8個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分別對吉林、浙江、山東、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兵團)等8省(區)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截至目前,督察組交辦的40706件環境問題舉報已基本辦結,共立案處罰10806家,罰款54759萬元;立案偵查335件,拘留424人;約談4855人,問責6471人。
督察指出,8省(區)環境保護工作雖然取得進展,但與中央要求和群眾期盼相比仍存在差距,一些環境保護問題依然突出,主要問題有:
一是部分地方黨委政府對環境保護認識尚不到位,環保不作為、亂作為,不擔當、不碰硬的情況仍然存在。二是一些地區大氣和水環境問題較為突出。三是一些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嚴重缺失,重地上、輕地下,重建設、輕保護,污水直排、垃圾亂堆等問題較為普遍。四是部分沿海地區違法圍海填海和違規養殖情況常見,岸線破壞嚴重,生態功能退化。五是一些自然保護區局部生態破壞等問題依然比較突出,違規審批、違規建設等現象依然多見。
督察要求,8省(區)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制整改方案上報國務院,并按要求向社會公開;應加強督察整改;應組織對督察移交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進行深入調查;應不斷推動發展轉型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