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1月19日電(記者翟永冠)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審判案例:商家虛假降價促銷,對消費者進行價格欺詐,被判按購買商品價格支付三倍賠償。
2016年4月,常某在某電子商務公司開辦的電商平臺旗艦店看中了3件商品,商品標注的價格一列均使用橫線劃掉,促銷價則以加深加粗的字體標注,并標有“傾情感恩”等字樣。
常某按促銷價購買了這三件商品,共花費5296元。之后,當常某向該電子商務公司客服詢問價格變動情況時,客服人員表示,去年4月該公司并未開展促銷活動,其中標注價格為商品的集團指導價。常某遂以該公司存在價格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退貨退款,并按照貨款三倍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標價形式和銷售行為易使消費者對價格的認知產生誤解,進而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這種行為屬價格欺詐。常某作為消費者,在受欺詐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撤銷訂單,并有權要求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按照貨款三倍支付賠償。
法官提示,相比傳統銷售模式,網絡銷售可能存在更多的廣告用語。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擦亮眼睛,盡可能避免陷入價格欺詐的陷阱,同時,提醒廣大網絡銷售經營者和銷售平臺,虛標原價等價格欺詐行為屬于《價格法》《廣告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網絡銷售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誠信經營、準確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