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網絡平臺規制須引入新方法
本報記者 張維
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24年來首次大修。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中的一大亮點,是增加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
加上此前的消費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合同法、公司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網絡安全法,以及正在審議中的電子商務法(草案),這些法律法規均涉及對網絡平臺的規制。但在互聯網實驗室于11月8日在京舉辦的舉辦的超級網絡平臺競爭政策和壟斷行為規制研討會上,《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與會專家同時表達了某種擔憂,即網絡平臺經濟帶給反壟斷法的沖突和挑戰不可小覷。
全球互聯網發展正步入平臺經濟時代。2017年我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總收入達到1.07萬億元,首次突破萬億大關,同比增長46.8%,是國內生產總值(GDP)6.7%增速的7倍。中國互聯網經歷了行業間龍頭企業的產品競爭、生態競爭,如今正進入平臺競爭階段。
充分合理的競爭是保證市場活力的重要方式,中國互聯網領域從來不缺乏競爭,甚至可以說正是競爭縮短了技術升級周期、優化了產品服務、提高了市場認可度,并促成了中國互聯網從追趕者到領航者的轉變。然而,在發展升級過程中類似“二選一”這種不合規、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競爭行為,從“暗箭”到“明槍”的升級行為也不應該被忽視。
在互聯網實驗室高級分析師石彥紅看來,國內目前對網絡平臺“二選一”行為的研究還不多,也沒有明確對該行為進行界定,但該行為以優勢地位為前提,兼具隱蔽性、間接性和強迫性的特征,本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該行為發生端不同,可以分為用戶/消費者“二選一”行為和商家“二選一”行為。“二選一”行為的產生,既有平臺內部訴求也有外在條件的助力。在生存、逐利和發展動機的驅使下,網絡平臺憑借自身優勢和實力,在“相對寬松”的大環境下將“二選一”行為從夢中照進了現實,給用戶/消費者、商家和競爭平臺都帶了傷害,不僅提高了競爭壁壘,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同時阻礙了技術創新、降低了經濟效率,甚至減損消費者福利。
中國貿促會研究院國際貿易研究部主任趙萍研究員指出,在當下,我國一些網絡平臺無論從營收規模、用戶規模、業務范疇、影響力、話語權等方面多遠遠超過以往任何一個實體經濟當中的產業集團、企業巨頭,應該也就有更多的義務來去維護良好的公平競爭秩序,更應該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規范經營。
中國信息經濟學會原理事長楊培芳認為,隨著網絡平臺的發展壯大,其公共性和社會性越來越凸顯,更應該考慮責任和利益的對等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李曙光教授認為,挑戰主要源于網絡平臺作為雙邊市場的三個特征,即交叉網絡外部性、交叉補貼的免費經營模式、搭載/捆綁銷售的多維度效應。這些特征,也使得網絡平臺反壟斷的核心問題——平臺主體間的排他性協議或者獨家排他性協議無法簡單套用反壟斷法進行判斷。而目前大量的平臺經營和平臺競爭是通過獨家排他性協議實現。
李曙光建議在網絡平臺,特別是超級網絡平臺的反壟斷問題上,應該堅持對相關市場進行經濟學分析的監管原則,充分考慮市場結構、平臺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競爭者的市場份額、相關協議方的市場份額、市場地位、市場成熟度和產品性質等監管元素,運用相應的經濟學分析方法綜合的判斷獨家的排他性協議引起的現實的競爭后果。
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工委副秘書長胡鋼律師提出,面對錯綜復雜的網絡平臺競爭問題,首先要樹立消費者至上的理念,再者需要相關主體充分協作,營造開放的網絡平臺競爭市場環境。還有專家認為兩者并不矛盾,政府在規制時也應權衡成本與風險。
在網絡平臺的規制策略方面,與會專家一致認為,要引入新的思維和新的方法。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方燕認為,無論從企業層面,還是學術層面抑或政策層面,互聯網平臺經濟革命都帶來深刻影響。尤其應讓傳統“一對一”的監管過渡到“多對一”監管,采取多措并舉,借力多個政策、多個機構甚至國家協調合作來進行。同時,事前監管過渡到事中事后監管和競爭引入。
互聯網實驗室創始人、主任方興東博士表示,對于中國互聯網企業濫用壟斷的行為,必須從制度根源去反思和追究。只有政府相關部門和反壟斷法盡快行動起來,出手堅決,及時懲治,形成強大的威懾力,讓法治的陽光照亮互聯網領域,中國互聯網才能真正形成良性競爭環境,才能形成真正的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