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于貫徹執行的實施意見》。根據規定,最高法法官和處級以上人員辭去公職后三年內禁止受聘于律師事務所。
根據規定,最高法法官和處級以上人員辭去公職后的從業限制時間為3年,其他人員為2年,禁止辭職人員在限制期內受聘于律所。法官及審判輔助人員辭去公職后,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實施意見》所針對的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在編人員。限制的是行政在編人員根據本人意愿提出辭去公職,經批準依法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身份,到國有企事業以外的單位就業或自主創業的行為。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意見》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精神的需要。根據中央組織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并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制定的。該負責人說,實踐中確實存在極少數法院工作人員辭職后從事與原職務有經常性直接關聯的業務活動,利用曾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條件與法院內部人員進行利益輸送,或借助自身的影響力擾亂正當的法律服務競爭環境等問題,引起社會有關方面和人民群眾的議論和反感,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但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規定,上述問題難以得到及時發現、嚴格監管和有效懲戒。因此,有必要研究解決。《實施意見》的制定,就是要建立一套相對完善的司法權力運行監督機制,自始至終給司法權力帶上“緊箍咒”,避免變相腐敗,防止損害司法權威。(央視記者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