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有權接受贈與繼承財產
原標題:(你該知道的民法總則·以案說法)胎兒有權接受贈與繼承財產
新華社北京4月18日電(記者熊豐)女兒尚在娘胎中,父親因工傷不幸去世。家人獲得工傷保險金后,卻并未給女兒留存。若干年后,女兒將母親等人告上法庭。
這是一個司法審判的案例,也是現實生活的寫照。腹中胎兒無法“表達想法”,他們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護?
將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給出了明確答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6年出臺的現行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意味著胎兒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遺產分割時,依據現行的繼承法,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專家指出,這個繼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規定,就已經體現了對胎兒權益的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權益的案件不斷出現,因此在民法總則中,對胎兒權益更細致、更公平的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出生前的胎兒開始,其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利益就受到民法總則的保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說,“比如在分割遺腹子父親的遺產時,應該為遺腹子留有份額。”
民法總則不但對胎兒遺產繼承進行保護,還擴大到了接受贈與,并且確認了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樣規定保護胎兒權益,比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民法總則對胎兒法定權利的強調,在實踐中對于解決糾紛將起到重要作用。
王軼說:“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法律文明發展程度怎樣,關鍵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貫徹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胎兒無法獨立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夠對其進行保護,就更能體現法律文明的發展程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