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杜文育 通訊員 蘆萍 實習生 張藝瀟
本報許昌訊 因沒拉手剎,女司機張某下車后被自己的車碾傷,保險公司認為司機不在保險范圍而拒賠。3月27日,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依法認定車下司機屬于“第三者”身份,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10185元。
2015年10月2日,43歲的張某在家門口停好車準備回家時,因忘拉手剎車輛倒滑,正好碾壓住走到車后的張某。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后,張某被送到醫院治療1個多月。
2016年12月,經司法鑒定,張某構成十級傷殘。因張某車輛在許昌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張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萬余元。
保險公司認為,張某本人既是駕駛人員,也是受傷人員,張某不是車下的“第三者”,不屬于三責險賠償范圍。
魏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判定是否屬于“第三者”應以發生交通事故時這一特定時間張某是否處于投保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為“車上人員”,在車下應為“第三者”。本案中,原告張某在事故發生前作為駕駛人員應當屬于車上人員,但事故發生時張某并不在車上,應當屬于第三者身份。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張某損失,故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