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3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案:“馬大哈”父母應負刑責)
【新聞回放】
2月27日21時,天津市南開區大悅城中,兩名兒童墜亡。據現場目擊者介紹,當時一名家長抱著兩個孩子站在四層天井玻璃圍欄處,不想兩個孩子先后跌落圍欄外,并墜至負一層,頭部受重創身亡。
目擊者介紹,男孩5歲左右,女孩2歲左右。當時家長懷抱兩名兒童,站在大悅城四層的玻璃圍欄處,一名兒童突然墜落至圍欄外,家長試圖拉住墜落兒童時,另一名兒童也不幸墜落。玻璃圍欄外為負一層至四層直通的天井,兩個孩子墜落至負一層當場死亡。
平安天津2月28日凌晨發布通報,事故具體原因警方仍在進一步調查當中。并提醒廣大市民,家長帶兒童外出時,特別是高空等危險區域,要隨時注意他們的安全。
成都商報3月2日消息,2月27日發生在天津市南開區的兩名兒童墜亡事件,再度將兒童監護人疏忽應承擔何種責任的話題放置于輿論的焦點。這也成為全國政協委員們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
3月1日,記者在北京獲悉,全國政協委員李鈾牽頭,并聯名曾蓉、劉建軍等13位全國政協委員,向本次政協會議提交了《關于未成年人監護失職(疏忽)行為“入刑”的建議》,呼吁追究失職監護人的責任。
調查:意外傷害每年致死10萬孩子
事發時身邊有家長陪同,家長的疏忽導致發生了這樣的意外,作為監護人,家長對兩個孩子的死亡,該不該負刑事責任?
李鈾在提案中稱,我國兒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傷害。中國每年近1000萬的孩子受到意外傷害,其中重傷及殘疾者超過100萬,死亡兒童達到10萬,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而這些傷害事件中,大多數與監護人的疏忽失職直接相關,各種嚴重案例比比皆是,讓人觸目驚心。
兩天前發生在天津的兩名兒童墜亡事件,事發時有家長陪同;2017年1月3日,西安一名不滿4歲的男童在洗浴中心溺水身亡,其母親一直在旁邊看手機。僅2016年7月15日至26日,短短12天里,全國各地就發生了12起兒童意外墜樓死亡事件,最大的8歲,最小的僅1歲7個月。
與此同時,作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其主要原因也是監護的失職或缺失。據統計,全國92.1%的涉罪未成年人處于與家庭脫離的狀態,來自家庭的教育、關愛、管護極少。其中,22%處于嚴重缺乏父母關愛的狀態,主要表現為不管不問、經常打罵、不給足夠的吃穿,甚至趕出家門。
“馬大哈父母的監護失職,直接導致數以千萬計未成年兒童的傷害,這確實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應該引起包括社會、家庭和相關部門的重視。”李鈾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空白:父母嚴重失職尚無法律制裁
家長因嚴重過失將孩子置于危險境地釀成損害,是這起悲劇的直接侵權行為人。即便自己的孩子是受害者,家長是不是也不能免除對孩子死亡的法律責任?
但法律對馬大哈父母的失職顯得束手無策。“目前,對這些導致未成年人傷殘或者犯罪的失職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譴責,沒有法律制裁。”李鈾委員在提案中寫到,我國現有70多部與兒童保護相關的法律,其中針對兒童的暴力、虐待及剝削導致傷害,均有涉及,唯獨因監護失職(疏忽)導致嚴重后果的行為,沒有法律支撐予以責任人懲戒。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也有一定的規定,但規定過于原則、適用范圍狹窄、配套制度不健全,導致在實踐中對于兒童監護失職行為得不到處理。
參與聯名提案的委員一致認為,監護制度是公法,應當納入刑法保障,尤其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刑法應當責無旁貸。作為監護人,父母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具有天然屬性與社會屬性,其監護職責是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如果失職造成犯罪,顯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應建立監護替代制度
有律師認為,家長是否有刑事責任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但第二個孩子的死亡中家長要負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比較大,家長是不是確實沒有盡到安全照顧的義務?
李鈾委員在提案中建議,在刑法第四章增設“兒童監護疏忽罪”,設立相應的入罪條件和適用刑罰,對監護人有過錯并且造成《刑法》層面上的社會危害性結果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要區分不同的過錯及危害程度,對監護人不適當履行職責的各種情況予以相應的處罰。如,對于因監護人疏忽,以犯罪過失中的“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造成被監護人輕傷或心理障礙,或是被他人性侵、重傷等嚴重后果的,應當按此罪定罪處罰;致使未成年子女處于危險以及可能出現危險的疏忽照顧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的,根據情節予以訓誡、罰款、行政拘留,并接受為期一個月至六個月強制親職教育;因監護疏忽,直接造成被監護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則以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處罰;怠于履行監護權致使被監護人犯罪的,根據被監護人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處以刑事處罰。
對監護失職(疏忽)行為,要建立多類型的刑罰種類。在剝奪監護權的同時,父母需要接受法律強制懲罰(包括強制親職教育、參與社會服務、接受心理咨詢等),同時也要有經濟上的懲處,用以“購買服務”,用于對于孩子的監護教育,在對其課以刑罰的同時還可以保障孩子的生存發展。
提案還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建立監護替代制度。即,在監護人因監護失職而受到刑罰追究的情況下,還必須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特定職業、進行某項活動(如擔任監護人、從事食品經營)的資格。另一方面要建立替代性監護制度。一旦對失職監護人科以刑罰,應有可靠的公益監護人承擔替代性監護,有兒童救助機構和臨時看管機構與之相配套。在原有的三類公益監護人(父母單位、村委會、居委會)難以發揮作用的情況下,鼓勵發展社會組織或者民間組織承擔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加大對具有監護資質的社工和社會組織的培養,由專職社工以及有監護權的機構行使監護權。
【對話】
提案牽頭人、全國政協委員李鈾:
“以法律手段 確定監護底線”
記者:類似監護問題,您是否第一次關注?
李鈾:類似監護失職的社會現象,委員們過去都是關注的,但沒有思考得這么深入。成都云公益發展促進會提出這個問題后,我覺得要從法律的層面,社會的層面,各個方面給予更多的關注。
記者:是什么原因促使您提了這個提案?
李鈾:我看了他們的調查資料也是觸目驚心,過去是一些零星的案例、個例,但是現在匯集起來,一年有那么多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甚至死亡,由于監護人監護失職,未成年人犯法甚至犯罪,這些方面的問題的確需要提高防范意識。實際上從解決這個問題的角度而言,一個方面它是要利用法律的一些手段,因此我認為提這個提案是必要的。如果僅僅是道德層面,有些問題不能很好解決,至少可以以法律的手段確定監護人失職的一個底線。
記者:現實生活中,社會往往對悲劇中的失職父母表示同情,沒有主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先例,您認為監護失職給予刑罰的處罰,是否有可行性?
李鈾:現實中的確存在這樣一個現象,人家家里小孩出了意外,監護人還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太不講情理。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各個方面,包括道德的、法律的,家庭的,社會的共同努力。推動這個制度的建立,不是說一定要把一個人苛以重責,而是一種警醒,避免更多的傷害發生。我覺得還是需要有這樣的法律規定,來對馬大哈父母的行為進行追究。
記者:這個提案是很有必要的?
李鈾:西方一些國家對于這塊的要求,法律規定是非常嚴格的,所以我們在這個方面,我覺得還是要進一步健全法律體系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記者:那下一步會有怎樣的推動,我們這個提案提交之后,正常程序會是怎樣的?
李鈾:首先需要提供給法律界,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的調研、論證,任何一個刑法的一個規定,或者是入刑也好,入罪也好,它是一個法律,它要從整體的層面來思考。目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散見于各類法律中,我們認為監護人疏忽這個問題,是有必要單獨、系統地進行規范,但究竟該怎么設立,需要法律界進行論證,不管怎么推,我們提提案的目的,是喚起社會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