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6月,首飾公司員工趙某通過網絡與買家談好鉆戒交易事宜,銷售成交價62300元鉆戒一枚。2014年6月29日,趙某將上述鉆戒交由快遞公司寄往買家范某某,趙某支付了快遞費22元、按保價費率5‰支付保價費20元。
快遞公司向趙某出具運單背面有快遞運單契約條款,所載內容有:“特別聲明:寄件人托運價值超過2萬元的貴重物品的,應當在托運時向本公司聲明。寄件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本公司有權按照不超過2萬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賠償……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或特安,則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額予以賠償。若托寄物僅有部分損失,則按照損失比例賠償。”
2014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2日間,畢某某利用從網絡帖子上獲取的鉆戒快遞發貨人及收貨人的相關信息,其冒充發貨人撥打快遞公司客服電話,修改收貨人的收貨地址及電話后簽收快遞,騙取鉆戒并銷贓,據查該帖子由首飾公司員工趙某發布。
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案中,首飾公司通過快遞公司郵寄涉案鉆戒,雙方之間形成郵寄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快遞公司未按約定將托寄物品送達收貨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首飾公司37380元。
【說法】快遞公司主張因首飾公司選擇了保價,應按照快遞運單的保價條款進行賠償。審理法官認為,保價賠償條款屬于限制責任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則在快遞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寄件人財產損失的情況下,不應適用該保價條款。
首飾公司交寄涉案鉆戒后,犯罪分子通過撥打快遞公司客服電話修改收貨人電話及收貨地址,騙取鉆戒。郵寄服務合同中收貨人地址及電話的修改屬于重大變更,快遞公司應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但快遞公司自行變更上述信息且在送貨過程中未對收貨人的身份進行審核、驗證,其對涉案鉆戒的丟失具有重大過失,故本案不應適用上述保價條款,快遞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首飾公司員工在與收貨人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公開交流過程中,泄露了本案中運單的物品詳情、發貨人電話、收貨人電話及收貨地址等重要信息,使犯罪分子獲知了其實施詐騙所需要的信息。同時,從快遞行業的性質和保價目的來看,快遞公司對不同價值的物品在郵寄過程中的注意義務具有差別,對價值較高的物品通常會采取安全性更高的郵寄方式。快遞公司要求郵寄超過2萬元的貴重物品時應進行聲明,首飾公司未如實聲明,導致快遞公司未按物品實際價值采取與之相適應的郵寄方式。因此,對于涉案鉆戒損失,首飾公司自身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 人民日報 》( 2017年02月08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