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打擊電信詐騙:涉案超50萬元最高可判無期
2016-12-20 15:5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12月20日電(馬學玲)詐騙老年人、在校學生等將從重處罰;詐騙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萬元最高判無期;發布的詐騙信息網頁瀏覽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為詐騙分子制作、提供“劇本”,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共同發布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該《意見》共七部分、三十六條,涉及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面懲處關聯犯罪、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依法確定案件管轄、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涉案財物的處理等。
如何量刑?
——詐騙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萬最高判無期
上述《意見》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換言之,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哪些情節將被從重處罰?
——致他人身亡或精神失常,詐騙在校學生等
該《意見》明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怎么判?
——發布詐騙信息網頁瀏覽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
眾所周知,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但詐騙數額難以查證的,該怎么判?
對此,上述《意見》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將面臨什么?
——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設備和技術支持等情況,譬如,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意見》對此作出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為詐騙分子撰寫“劇本”要擔責么?
——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一些為詐騙分子出謀劃策、撰寫“劇本”的人,需要承擔責任么?
此次發布的《意見》明確: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意見》進一步明確,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完)
編輯:王文偉
關鍵詞:電信網絡;劇本;詐騙犯罪;詐騙分子;共犯
20日,最高法等三部門發布的一份文件再度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2016-12-20 12:45:00
20日,“兩高一部”在北京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6-12-20 11:19:00
2016年,山東女大學生徐玉玉之死、清華大學教授被騙上千萬元等案件,使電信網絡詐騙問題成為最受矚目的社會熱點之一。相關部門為破解這個多年頑疾,從三大路徑進行了突破。
2016-12-15 1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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