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工作人員發送研究生考試答案作弊獲刑
2016-11-24 14:22:00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原標題:鎮政府工作人員獲刑
華商報訊(記者寧軍攝影張杰)應考生家長之請,丹鳳縣巒莊鎮政府工作人員楊某和朋友一起,為2名參加2016年全國研究生考試的考生聯系作弊設備及答案,并利用無線電設備在考試期間發送答案。昨日,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我省首例研究生考試作弊案,當庭宣判。
網購答案及設備
發送答案時被抓
碑林區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黨某因其女兒黨某某即將參加全國研究生招考,遂聯系楊某幫忙作弊。后黨某朋友趙某因其子趙某某也參加研究生招考,就通過黨某聯系到楊某。楊某在網上搜到有人出售研究生試題答案及作弊使用的無線電專用器材設備,隨后網上購買。
開考前,楊某來到西安,收取趙某某1萬元現金以及黨某兩條香煙,楊某同時聯系到劉某幫忙。2015年12月26日上午,兩人在西安體育學院某學生宿舍,利用網購的無線電設備向正在參加2016年全國統一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趙某某傳送考研政治試題及答案。下午6時許,楊某、劉某向考生趙某某、黨某某傳輸英語試題及答案時,被民警抓獲。
網上買來的答案
經鑒定為試題標準答案
昨日上午,碑林區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學長安校區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兩被告人表示認罪。
32歲的楊某在丹鳳縣巒莊鎮政府工作。楊某說,他是通過百度搜索出一些出售研究生考試答案的廣告,加了QQ,通過聊天談好了答案及設備的價格,付了全款500元。其后,對方通過快遞送來作弊設備,并在網上教了使用方法。
因擔心一個人無法完成,楊某就想到了關系不錯的劉某。他說在電話里給劉某提出了報酬。去年12月25日,兩人來到西安。
在教會兩名考生使用方法并進行測試后,楊某交給兩考生接收器,外形為橡皮狀,并要求考生趙某某在西安體院找間宿舍。同年12月26日上午,考試開始兩小時后,楊某在宿舍通過QQ接收到上線傳來的政治答案,再傳送給考生,“發送了大概10次,怕考生收不到。”當日下午,英語開考一兩個小時后,兩人又開始發送答案。
當日,對考點進行考試安全保障的陜西無線電監測站在西安體院發現疑似作弊信號,即通報考試組織方、校方及警方,追查到信號源房間,并當場抓獲楊某和劉某。經查,被傳送的試題及答案確為2016年全國統一研究生招生考試試題及標準答案。
一被告人稱因“朋友關系”幫忙
后果沒有多想
楊某交代,因考試未結束就被抓,趙某某給的1萬元還沒來得及和劉某分。但劉某稱并不知道有報酬一事。他說自己是2013年在一次聚會中與楊某認識,去年10月左右,因妻子生孩子從安徽回到家鄉商洛。楊某電話找他時并沒承諾報酬。至于為什么幫楊某,他說是“朋友關系”,沒有多想。
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顯示,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二人發送的政治題單選、多選共33題,以及兩道主觀題;英語題則包括完形填空、閱讀理解、翻譯、作文題。
一位公訴人說,雖然上線并未查到,但分析上線是通過考生從考場內帶出試卷,再由專門的高學歷學生快速答題,然后向下線傳送。從傳送的一張試卷答案看,15道單選正確14道,主觀題得分也不低,卷面分數為74.5分。
其中一考生考上研究生
無法判定其是否作弊
法庭辯論前,公訴人補充說明,考生黨某某稱因害怕,進入考場前扔了接收器,趙某某則擔心受騙和被抓也扔了接收器,并沒有作弊,但警方并沒找到被丟棄的接收器。據評卷點的鑒定意見,兩名考生的英語考卷答案與傳送答案不相關,政治答案與傳送答案不具有關聯性,“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考生作弊。”
在最后陳述時,兩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經過3個小時的庭審,法庭當庭以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公安、檢察動用了很多偵查手段,但上游作案手段更加隱蔽,無法查明。”擔任該案審判長的碑林區法院代院長張琳明透露,其中一名考生考上了研究生,通過比對,其答案與傳遞的答案關聯性不大,司法機關無法判定是否作弊。
考試作弊入刑
基于作弊形成利益鏈等原因
據悉,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的法律體系中,對于作弊組織者和參與者是有一定懲罰手段的,有些行為可以應用刑法或者治安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罰。
為何還要將考試作弊的相關行為納入刑法處罰范疇?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在立法背景闡釋中表示,主要是基于近年來破壞考試秩序犯罪出現的新變化:考試作弊活動越來越猖獗;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涉及面越來越大;考試作弊多使用科技手段,防范難;形成了相互依賴、分工嚴密的利益鏈條,懲處難度大。
立法機關在聽取教育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建議后,在刑法中明確作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編輯:吳海波
關鍵詞:楊某;研究生招生考試;考試作弊;獲刑;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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