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企業追討購煤款一審勝訴被撤 誰該還錢成謎
2016-11-10 18:5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南京11月10日電 (記者 崔佳明唐娟)江蘇高郵市高格煤機廠通過司法途徑向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追討購煤款一審勝訴,隨后被終審法院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10日,江蘇高郵市高格煤機廠負責人拿著今年6月21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的民事裁定書直言,一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將該案打回原點,何時能重審,遙遙無期。
翻閱今年2月23日揚州高郵市人民法院對該案的民事判決書,該案在2015年4月24日被高郵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高郵市人民法院依法組成的合議庭分別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2月1日、2016年2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高郵市高格煤機廠與被告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和樊紅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原告高郵市高格煤機廠起訴書顯示,2012年4月14日,原告與被告鄭煤集團裴溝11井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簽訂前原告向被告預付保證金1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于同年4月19日支付被告290萬元,共計300萬元。被告鄭煤集團裴溝11井只向原告供應煤炭1682噸,原告墊付運費15萬元,剩余煤炭被告鄭煤集團裴溝11井沒有供應。為此,2014年4月14日,原告與被告鄭煤集團裴溝11井達成協議,雙方于2014年11月20日又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2015年1月30日還清全部欠款,并同時支付違約金30萬元,共計310萬元。但被告鄭煤集團裴溝11井仍然未履行。
被告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告與鄭煤集團裴溝11井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是樊紅勛個人私刻合同印章,采取欺騙手段所簽訂的。同時,被告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還稱,樊紅勛私刻印章在明知自己沒有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與44家單位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騙取煤款達3億多元,原告只是其中一家,多地公安機關已經對樊紅勛立案偵查,請求高郵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將案件移送到河南省公安廳,或者中止案件的審理。
該案的另一個被告樊紅勛答辯稱,對于原告起訴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他(樊紅勛)和被告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共同的發起人,按照雙方的約定,他(樊紅勛)負責所有的投資,而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資源及辦理相關證件手續,本案是因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義務造成與原告是合同不能履行,因此該責任應當由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同時,原告高郵市高格煤機廠就被告提出的多地公安機關已經對樊紅勛立案偵查一事質證稱,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檢察機關進入審查起訴環節,這說明樊紅勛所謂的涉嫌合同詐騙不能成立。
高郵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高郵市高格煤機廠與鄭煤集團裴溝11井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原告高郵市高格煤機廠已依約支付了購煤炭款,履行了合同義務,鄭煤集團裴溝11井未依約全部履行合同義務,構成合同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此,高郵市人民法院今年2月23日一審宣判:被告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樊紅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高郵市高格煤機廠貨款280萬元,支付違約金30萬元,合計310萬元。
然而,今年6月21日終審法院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這令原告高郵市高格煤機廠負責人想不通。無獨有偶,江蘇另外一家企業南京東沛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也是狀告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和樊紅勛未依約全部履行合同義務,法院一審勝訴,被終審法院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對此,2家江蘇企業的律師稱,“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能因為外力將該案帶入‘重審’的無限期”。(完)
編輯:付若愚
關鍵詞:原告;被告;煤炭工業;一審宣判;煤機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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