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員開水潑女顧客案續 法院判火鍋店再賠23萬
2016-11-05 09:17:00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服務員開水潑女顧客案宣判 火鍋店賠23.7萬元)
新華社杭州11月4日專電 去年8月,溫州一火鍋店服務員用開水澆女顧客引發社會關注,今年8月,該女顧客向溫州鹿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索要賠償。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火鍋店在已賠償20.8萬元的基礎上,再向女顧客賠償23.75萬元。
2015年8月,溫州市民林某和家人在鹿城區一家火鍋店用餐,因火鍋加水問題,與店員朱某發生糾紛,后林某被朱某用開水澆頭受傷。經鑒定,林某的傷殘等級為七級。事發之后,火鍋店向林某支付了8000元款項作為后續治療費用,并暫付了20萬元賠償款。
2016年1月,鹿城區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服務員朱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同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火鍋店及其經營者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7.7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該火鍋店系個體工商戶,故經營者徐某應為此承擔責任。
對于賠償金額,法院認為,林某系年輕女子,傷后遺有面部及頸脖部疤痕,就醫治療有其必要性。考慮到火鍋店在林某受傷后,已支付其20.8萬元,結合雙方之前達成的協議,應當在判決確定的賠償款金額中予以減扣。如果林某后續再產生相關的必要費用,可以繼續向火鍋店主張權利。
3日,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火鍋店經營者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再賠償林某人身損害賠償金23.7478萬元。
編輯:龍明潔
關鍵詞:火鍋店;法院一審;法院提起;法院審理
時隔一年,溫州火鍋店“開水澆頭”案宣判。今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審認定服務員朱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2016-11-04 16:49:00
溫州火鍋店服務員開水澆女顧客案后續法院一審判決火鍋店已支付的費用在賠償金中予以減扣賠償被害人23.7萬余元 同年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火鍋店、火鍋店經營者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7.75萬元。
2016-11-04 05:51:00
同年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火鍋店、火鍋店經營者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7.75萬元。2016年11月3日,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火鍋先生”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林女士人身損害賠償金23.7478萬元,并駁回了林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6-11-03 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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