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爭搶鉛筆被扎傷眼 看護人員隱瞞情況致其傷殘
2016-08-07 08:43:00 來源:揚子晚報
5歲男童上課時與同學爭搶鉛筆,不慎被鉛筆芯扎到眼球,看護所工作人員害怕被追究責任不讓學生告訴家長,以致延誤了最佳治療時期,并致該男童十級傷殘。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受害者小明在事故發生時尚不滿6周歲,并于被告王某開設的看護所內就讀。事發當日上午,小明與同學在教室內一起上課,其間小明與坐在隔壁的小東爭搶鉛筆,在爭搶過程中,鉛筆的筆芯不慎扎到了小明的左眼球。小明當時痛得大哭起來,工作人員聽到哭聲立即跑過來查看情況,批評教育了小東,并對小明進行了安撫。之后小明慢慢平靜下來,因為當時小明的眼睛未出現明顯的異常癥狀,故該工作人員既沒有將小明送醫就診,也沒有通知其家長,甚至還告訴小明和小東回家后不許將在學校爭鉛筆受傷的事情告訴父母。
放學后,小明沒有將眼睛受傷的事情告訴父母,父母當晚也沒有發現異常,直至次日,小明的媽媽發現小明的眼睛紅腫,且小明一直喊眼睛痛,在媽媽的追問下,小明才將自己受傷的經過說出。之后,小明被立即送往醫院就診,經診斷,小明因此次事故造成左眼角膜穿通傷,眼角膜有銀灰色粉狀物殘留,且治愈后左眼落下外傷性白內障,視力大大下降,構成十級傷殘。
治療期間,小東的父母以及看護所負責人王某各支付了小明部分的醫藥費,之后再無任何賠償,故小明父母將小東父母及王某告到法院,要求賠償小明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5萬余元,后在法官主持調解下,三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兩被告共計賠償小明各項損失約合11萬元。
法官提醒:因就讀于幼兒園的學生年齡一般均在十周歲以下,屬于法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管理方應及時、積極地采取有效救護措施,并通知學生家長,防止造成更嚴重的損害后果。
通訊員 周春曉
揚子晚報記者 於蘇云 薛馬義
編輯:王丹蕾
關鍵詞:傷殘;男童;角膜穿通傷;父母;小東;扎傷;看護;王某;學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獨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成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養老照料、大病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難。各地在經濟扶助、養老照料、醫療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具體的政策措施,廣泛開展了各種扶助關懷活動。
2016-04-18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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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0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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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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