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劫持公交車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獲刑5年半
2016-06-30 10:30:00 來源:人民法院網
本報濟南6月29日電 今天下午,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濟南“7·12劫持公交車案”,一審認定被告人劉某犯劫持汽車罪,當庭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欲與對方在濟南市歷下區泉城路附近協商解決。2015年7月12日17時許,劉某步行來到濟南市中心醫院南門西側的公交站牌處時,產生了劫持一輛公交車將其送到泉城路的想法。
當日17時10分,公交車司機董某駕駛K52路公交車在該站停靠,劉某上車后使用隨身攜帶的尖刀頂在司機腰部,脅迫司機直接將其送到泉城廣場且中途不能停車,后在司機要求下同意讓車上其他乘客下車。當車輛行駛至濼源大街銀座橋附近時,劉某被司機董某、未下車的乘客李某和公安人員制服。
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他曾借錢給劉某,2015年7月11日劉某給他發短信讓他第二天去拿錢。7月12日下午劉某見到他說沒弄到錢。為了讓劉某盡快還錢,張某對其進行了恐嚇。案發當日下午約15點30分,張某在山大路口見到了劉某,張某送劉某到了科技市場老營業廳,劉某說去找朋友取錢就離開了,之后再打電話就沒有人接聽了。
山東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劉某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暴力、脅迫方法劫持汽車,其行為已構成劫持汽車罪。劉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劉某系初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劉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劉某經山東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沒有其他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故該辯護意見不成立,但劉某經鑒定系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王繼學)
編輯:李江雪
關鍵詞:劉某;公交車司機;劫持;獲刑;濟南市中心醫院;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從輕處罰;法院;刑事責任能力
6月13日凌晨,瀘州男子乘坐一出租車,上車后辱罵毆打駕駛員,并叫囂“老子的案子夠判50年”。直到18日,涉嫌打人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被瀘州警方在安岳抓獲,后被刑拘。
2016-06-30 09:51:00
6月13日凌晨,瀘州男子乘坐一出租車,上車后辱罵毆打駕駛員,并叫囂“老子的案子夠判50年”。直到18日,涉嫌打人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被瀘州警方在安岳抓獲,后被刑拘。
2016-06-30 09:14:00
【摘要】劉某被曹某臨時叫到家里摘馬蜂窩,從梯子下來的過程中摔落受傷。揚子晚報網6月29日訊(通訊員 呂曼 許穎 記者 劉夢雪) 劉某 被曹某臨時叫到家里摘 馬蜂窩 ,從梯子下來的過程中摔落受傷。
2016-06-29 2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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