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屋主開奔馳撞執法人員 被訴危害公共安全
2016-05-26 11:42:00 來源: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
余某受審。記者 梁靜 攝
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訊 (記者梁靜 通訊員梁汀)面對依法強制拆遷,余某駕駛黑色奔馳越野車,沖撞執法人員,造成12人不同程度受傷。昨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余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訴。
39歲的余某沒有固定職業,居住在南寧市興寧區雞村。公訴機關指控,去年8月28日上午11時許,興寧區政府執法人員依法對秀廂大道北側雞村一處違法建筑物強制拆遷過程中,遭到屋主余某阻撓。
據執法人員回憶,在對違法建筑物進行拆除時,停在附近的一輛黑色奔馳越野車突然啟動,余某坐在車內喊:“如果你們敢拆我的房子,我就開車撞你們。”之后,余某駕車朝執法人員沖過來。其間,該車多次來回沖撞執法人員。
該事件共造成黃某、蘇某等12人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黃某脊柱、右小腿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左胸部及左肩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蘇某面部、右鎖骨區、胸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昨日,該案開庭審理。余某辯稱:“我只是開車恐嚇他們。”對此,公訴機關出具了多名證人證言,證實事發時余某并非只是恐嚇,只要看到有執法人員,他就掉轉車頭,朝執法人員沖撞。最后,其試圖撞擊鉤機,而鉤機砸中車輛,這才逼停余某駕駛的越野車。
公訴機關認為,余某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昨日庭審,控辯雙方圍繞指控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是否成立等,展開辯論。法院未當庭宣判,將擇日做出公正判決。
■相關司法解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編輯:張雷
關鍵詞:余某;執法人員;違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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