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門發(fā)文:買房人無須再提供“婚姻證明”
2016-04-29 07:49:00 來源:京華時報
京華時報訊納稅人買房將不再需要“婚姻證明”。昨天,記者在民政部舉行例行新聞發(fā)布會獲悉,為方便納稅人辦理房地產交易涉稅事項,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將加強民政部門與稅務部門合作開展婚姻登記信息共享工作。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劉濤表示,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納稅人如果購買或者出售住房,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稅收在納稅人提出購房稅收優(yōu)惠申請的時候需要了解當事人的婚姻信息,稅務部門通過開展跟民政部門婚姻登記信息的共享工作,對特定納稅人婚姻登記信息進行查詢。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練奇峰說,之前需要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簽署。
日前,兩個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加強民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合作開展婚姻登記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記者了解到,稅務機關在受理契稅、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稅的過程中,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而是結合戶口本、結婚證等相關材料來判斷當事人的婚姻狀況,無法做出判斷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承諾書,就相關申報的婚姻狀況真實性做出承諾。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維護國家稅收的嚴肅性,即便當事人提供了承諾書,稅務部門仍需保有對承諾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的手段,信息共享就有利于發(fā)現(xiàn)提供虛假信息、逃稅漏稅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劉濤說。
據介紹,婚姻登記信息共享由稅務部門根據辦理納稅業(yè)務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向民政部門發(fā)出查詢請求,民政部門查詢后向稅務部門反饋查詢結果。
“由于婚姻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為確保共享婚姻登記信息的安全,通知要求專人管理并簽訂保密協(xié)議,誰接觸這個信息、查詢這個信息、管理這個信息都要在省級稅務機關備案。”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練奇峰表示,除了常規(guī)安全保護之外,在技術上要求一定要留有痕跡,要可查。同時,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于違反規(guī)定泄露納稅人信息的,將依法依規(guī)進行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京華時報記者 文靜新華社
編輯:龍明潔
關鍵詞:婚姻登記;買房人;證明材料;婚姻狀況;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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