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違規也可構成交通肇事罪(以案說法·法與德)
2016-01-13 05:52: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行人不走人行橫道、亂穿馬路,有人覺得這種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大不了是道德問題,然而血的教訓表明,這種行為不僅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014年的一天,黃某貪圖方便,直接橫穿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這時,30多歲的游女士騎著電動自行車正好經過,黃某毫無預兆的折回讓她躲避不及,雙方發生了碰撞。黃某和游女士均倒地受傷。讓黃某沒想到的是,她亂穿馬路的違規行為,竟奪去了他人的寶貴性命。醫院雖努力搶救,但已無力回天,游女士不幸離世。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游女士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黃某在案發后仍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案發后積極向游女士的家屬賠償;家屬對其表示諒解,并請求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主審法官、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廖新星介紹,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論是機動車司機還是行人,只要達到了上述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就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廖新星說,每年因行人違章違規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數。構建和諧交通秩序,不僅要求行人和駕駛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遵守規章,還要學會禮讓,寧等三分不搶一秒,避免貪圖一時方便釀成悲劇。
《 人民日報 》( 2016年01月13日 18 版)
編輯:王進
關鍵詞:交通肇事罪;黃某;構建和諧;行人違章;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負事故;有期徒刑;交通秩序;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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