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單20萬元 5年后銀行稱其身份證系偽造假取錢遭拒
2016-01-12 06:10:00 來源:北京晨報
因個人原因,陳先生10多年前用一張假身份證在儲蓄所辦理了一張定期存單,并存入20萬元。5年后他取款時,被查出身份證系偽造,儲蓄所拒絕付款。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陳先生起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對該案宣判,法院認定雙方儲蓄存款合同有效,判決儲蓄所向陳先生支付存款及利息。
假證開戶 取錢犯難
陳先生原為部隊干部,于2010年9月退休。2001年,他打算在銀行開個活期賬戶存款,由于當時是部隊干部,只持有軍官證,沒有辦理身份證,同時考慮到當時個人情況和影響,不想使用本人的真實身份開戶,于是陳先生辦理了一張名為“陳真”的假身份證,雖然身份證照片是其本人的,但其他信息均不真實。
2003年陳先生持該身份證在儲蓄所辦理了一張定期存單,存進20萬元,存期5年。2008年,陳先生持上述存單和假身份證到儲蓄所處辦理取款手續,儲蓄所核對后發現“陳真”身份證系偽造,拒絕付款。儲蓄所答復稱,需陳先生到公安機關出具證明,以確定不存在陳真這個人。
為此,陳先生找到身份證上標明的住址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沒收了假身份證,并交給陳先生一張該假身份證的復印件,還加蓋公章注明查無此人。陳先生持該證明多次找儲蓄所協商取款,仍被拒絕,陳先生只得起訴至法院。
合同有效 儲蓄所付款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核實銀行開戶憑條上存款人姓名和身份證號信息并不存在,也無相反證據證明該款項為其他人所有,另外憑條上記載的存款人聯系電話、住址信息與陳先生信息相符,陳先生持有存單原件,也能提供正確的存單密碼,故陳先生主張該款項為其存入,應予以采信。法院最終認定,雙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判決儲蓄所向陳先生支付賬戶內存款20萬元及利息。
法官釋法
假信息存款 儲戶須負舉證責任
本案法官表示,根據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明僅進行形式審查。儲蓄機構不具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因此陳先生開戶時,儲蓄所工作人員已盡到當時規定的形式審查義務。但根據2007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規定,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法官解釋稱,銀行需慎重地核驗儲戶的身份信息,以免儲戶的存款被冒領。如果儲戶因未使用真實身份信息辦理存單,導致無法辦理取款,進而產生訴訟,則需要盡到充分的舉證責任,證明款項確實為存單的持有人所存入,才能得到法律支持。最后法官提醒道,儲戶辦理銀行業務時,需要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編輯:吳海波
關鍵詞:取錢;身份證照片;儲蓄所;存單;陳真;合同有效;派出所;判決;舉證責任;儲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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