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兒子周歲時離婚 30年后討贍養費遭拒絕
2015-07-27 15:41:00 來源:北京晚報
父親離婚放棄周歲兒子 30年后訴兒討贍養費 兒子當庭質問
你沒養我 我為何要贍養你?
“你沒撫養我,我為何要贍養你?”這是開庭時,王偉面對30年未曾謀面父親的質問。30年前,張先生與妻子離婚,剛滿周歲的兒子跟隨母親生活,并改母姓,叫王偉。30年后,張先生將兒子王偉起訴,索要贍養費,并要求兒子探望自己。王偉斷然拒絕。近日,房山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張先生今年67歲,他在起訴狀里稱,他與妻子王麗娟1983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1985年,張先生與妻子因為性格不合離婚,至今未婚。離婚后,剛滿周歲的兒子跟隨母親生活,并隨母姓,叫王偉。
在法庭上,當法官確認出庭人身份時,作為親生父子,原被告都稱自己不認識對方。
“由于本人未盡到做一名父親的責任,我身心不安,深感愧疚,對不起娘倆”,張先生說,“但是,我在2010年分兩次給了前妻5.6萬元,用于王偉結婚,給錢的時候王偉都不在場。”
“作為自己的親生子,被告應對自己進行贍養。我現要求被告每月給付生活費、醫藥費800元;若生病,醫藥費由被告承擔;并要求其在春節等傳統佳節時對自己進行探望”,張先生理直氣壯地說。
王偉沒有答辯,而是由其母親代理。“原告給我錢時,我堅決不要,原告說你不要就扔垃圾箱里吧,最后我就把錢收下了。因為王偉從小心靈就受創傷,所以我沒和孩子說這事。”
“王偉的女兒今年3歲,妻子是殘疾人,家庭生活并不寬裕,而且,目前王偉沒有固定工作”,王偉的母親稱兒子還有一家老小要養。
“30多年了,從我記事開始,就沒見過他,就算在大街上遇到,我倆也是陌路人。再說,我沒有花過他一分錢,而且錢也是買不到我的感情的”,被告王偉說,“剛接到原告的起訴狀時,我覺得可笑,之后又覺得可氣: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此案未當庭宣判。(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律
解讀
子女必須贍養父母嗎?
贍養父母天經地義,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子女,在任何情況都必須履行贍養義務”,北京立圣律師事務所的付鵬博律師說。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養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但具體的撫養費數額還要依據子女的經濟狀況”,付律師說,“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例如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如有上述犯罪,子女可在訴訟中作為抗辯的理由。”
兒子或女兒去世后,兒媳婦或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或岳父母的義務呢?付律師稱,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也不能勉強。
《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而且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但是,像家里老人喪偶后,又找了新老伴,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則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付律師說。 張宇 J223
編輯:王文偉
關鍵詞:贍養費;遺棄子女;1983年;兒子;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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