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興6棟經適樓被拆 住建委處罰錯誤起爭議
2015-07-15 16:19:00 來源:法制晚報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因使用了不合格的混凝土,大興舊宮地區6棟新建經適房被拆除,北京市住建委認為建設單位北京日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明示施工單位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對該公司罰款20萬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罰款1萬元。吳某不服,起訴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終審認定市住建委對日月房地產公司作出的處罰不合法,判處撤銷市住建委作出的對吳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據悉,此前,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提供不合格混凝土的北京華躍騰飛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罰金20萬元,判處該公司經理王國棟有期徒刑3年半。
緣由 混凝土不合格 6棟新建經適房被拆
2010年6月,大興區有關部門在保障房項目監督檢查中發現,舊宮三角地B、C區8棟住宅工程出現混凝土試塊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問題,之后市住建委及大興區住建委展開調查。媒體稱此事件為“明悅灣豆腐渣”事件。據了解,該項目樓高為11層至18層,預計2011年6月完工。
2010年7月,該項目被責令停工,并暫停網簽預售。
經國家檢測機構檢測,發現B、C區工程部分結構沒有達到設計要求,經專家多次論證,設計單位計算復核,不能滿足結構抗震要求。為確保結構安全,決定拆除B01、B02、B03、B04、C01、C02等6棟樓地上結構部分,地下部分進行結構加固,B05、D01兩棟樓局部加固。
同年10月,6棟已建成樓房全部拆除。已建成樓房被拆除,這在北京是首次發生。
處罰 住建委對建設單位作出行政處罰
事發后,市住建委出具“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稱建設單位北京日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建設過程中,直接采購預拌混凝土,未對混凝土生產、運輸、產品質量及服務等環節進行有效控制。并對施工單位11次提出的預拌混凝土供應不及時、初凝時間長等質量問題,未予足夠重視,且明令施工單位繼續使用,留下了隱患。
該公司對采購的預拌混凝土未履行質量責任,明示施工單位使用事實上不合格的混凝土,對混凝土質量事故負有責任。
2014年10月29日,市住建委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吳某罰款1萬元,對日月公司罰款20萬元。
爭議 建設單位:住建委處罰與事實不符
對此處罰,吳某不服。
吳某訴稱,“明悅灣事件”后,市住建委作出的處罰與事實完全不符,應當予以撤銷。
吳某稱,因施工單位北京市住總第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資金緊張,申請由該公司對混凝土承擔付款義務。為保障工程順利進行,該公司同意了施工單位的請求。為保障混凝土的質量,該公司公開招標,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共同對混凝土供貨商進行考察并最終確定供貨單位。混凝土的預訂、報量、供應協調、質量把控責任均應由施工單位承擔,該公司僅承擔混凝土貨款的付款義務。
另外,對于市住建委認定該公司“對于施工單位11次提出的預拌混凝土供應不及時、初凝時間長等質量問題,未予足夠重視,且明令施工單位繼續使用,給結構混凝土質量留下了隱患”的問題,吳某辯稱,針對施工單位的11次發文,該公司均及時回復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施工單位曾提出更換混凝土攪拌站,在該公司的努力下,華躍騰飛退出了供應。且新的攪拌站開始供砼。因施工單位瞞報,該公司至2010年6月10日,未收到過任何一組不合格試塊報告。
本案工程質量事故的真正原因是施工單位未履行法定及合同約定的混凝土檢驗義務、未按照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導致,是因為施工單位違法分包所致管理失控。
吳某認為,市住建委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與事實完全不符,毫無證據支持。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住建委:行政處罰合法要求法院駁回
對此,市住建委不認可。
市住建委稱,該項目建設單位為日月房地產公司,施工單位為住總二公司,監理單位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混凝土供應單位為華躍騰飛公司、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
2010年6月9日,大興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發現該工程混凝土試塊強度值未達設計要求,立即通知暫停施工。市住建委調查發現,華躍騰飛公司提供的預拌混凝土沒有達到設計要求,減少了水泥用量,所使用的煤灰粉、礦粉等不符合要求。經對9棟樓檢測,7棟樓的大部分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其中華躍騰飛公司涉及6棟樓。
針對華躍騰飛公司偷工減料的行為,市住建委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現華躍騰飛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判決書均已生效。
市住建委稱,從其收集的材料中可以看出,日月房地產公司作為建設單位,直接采購預拌混凝土,未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產品質量及服務環節進行有效控制;對市住總二公司提出的預拌混凝土供應不及時、初凝時間長等質量問題,未予足夠重視。
在住總二公司要求更換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的情況下,日月房地產公司在復函中明確提出不允許更換,明令施工單位繼續使用,這給結構混凝土質量留下了隱患。市住建委對原告行政處罰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吳某的訴求。
判決
住建委處罰缺乏依據 法院判決撤銷
2015年3月20日,大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市住建委對日月房地產公司作出的處罰這一基礎事實并不合法,市住建委據此對吳某作出的處罰缺乏依據。
據此,大興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14年10月29日對吳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審判決后,市住建委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對于“建設單位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條款,正常理解應為建設單位在知道不合格的情況下,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該建筑材料。
本案中,華躍騰飛公司供應的混凝土經試塊檢驗,其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一中院已生效的行政判決書已確認該事實,且雙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均表示認可,故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現有證據是否能夠確認日月房地產公司在明示施工單位使用該建筑材料時,日月房地產公司知道該建筑材料不合格。
根據現有證據,華躍騰飛公司供應的預拌混泥土不合格,是在2010年6月被查實。在此之前,日月房地產公司并沒有收到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任何關于混凝土不合格的報告或檢測、鑒定結論。
市住建委提交的日月房地產公司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往來函件、對日月房地產公司及監理單位員工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僅能證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曾說明供應的混凝土不及時、資料不隨車等問題,并未直接指出混凝土不符合國家標準。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日月房地產公司知曉混泥土不合格的事實,即不能確認日月房地 產公司有明示施工單位使用的行為,故市住建委據此對吳某作出的處罰缺乏依據。
綜上所述,市住建委對吳某作出的處罰,屬于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吳某要求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市住建委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同案判決
供貨方:為控制成本減少水泥用量
此前,不合格水泥供貨方已追究刑責。
據華騰公司主管生產的人員證實,最初合同約定向施工現場提供C25、C30、C35三個等級的預拌混凝土,合同規定C30混凝土是每立方米248元,差一個標號差12元錢,而C30當時的市價是每立方米265元左右。
“因為項目近,路途和車輛消耗少,計算以后每立方米能有幾塊錢利潤,而且政府工程回款好。”該公司接下了這單業務,但真正要開工時,發現如果按照施工方要求的配比,不但沒有利潤,還要賠錢,于是就由技術部一點點開始實驗能掙錢的配比。最終,每組三塊、分別做三天、七天和二十八天抗壓報告后,他們摸到了“竅門”。
華躍騰飛公司及其經理王國棟曾表示:“為控制成本,把原材料的配比偷偷改了,把便宜的材料多放一些,貴的少放一些。”導致實際配比的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少了110公斤,粉煤灰上調了30公斤,又加了90公斤礦粉。
2010年8月,因華躍騰飛公司生產的混凝土不合格,導致6棟新建成的經適房全被拆除。
混凝土供貨單位被罰款 經理被判刑
2011年8月,大興檢方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混凝土供貨單位華躍騰飛公司及其經理王國棟提出指控。
此案審理時,華躍騰飛公司強調所提供的產品配比符合國家規定。王國棟則表示,該公司生產的混凝土經施工方和監理方檢驗合格后交貨,有交貨手續。
市住建委出具的調查報告認為,華躍騰飛的混凝土配比與提供給施工單位的配比不相符,所用水泥氧化鎂含量、氯離子含量、3天抗壓強度、粉煤灰細度不符合要求。華躍騰飛供應混凝土的6棟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實體強度嚴重不符合設計要求。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審判處華躍騰飛罰金20萬,判處公司經理王國棟有期徒刑3年半。被告人不服上訴。一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杜靜
關鍵詞:建委;施工單位;住總;氧化鎂含量;盈升;華躍;房地產公司;預拌混凝土;建設單位;設計要求
2015-03-28 21:00:22
2015-02-15 05:31:00
2015-02-04 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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