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昆明6月30日消息(記者陳鴻燕)《云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7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云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工作進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云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是云南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域首部全面、綜合、系統的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方式回答了為什么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怎樣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實踐問題。云南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文武介紹,五年來,云南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還缺乏統一的法規制度文件來統籌規范和約束生態文明建設活動和管理行為。

  《條例》共設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與治理、促進綠色發展、促進社會參與、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8個章節,共66條。黃文武介紹,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突出生態文明建設的生態、生產、生活三個方面的重點任務,明確了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責任主體,明確了保障監督和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監督。云南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趙明剛認為,綜合運用調研、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詢問等法定監督方式,加強對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緊扣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熱點難點問題,加強對代表意見建議的跟蹤督辦,著力提高辦理實效。

  《條例》的實施,需要出臺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來對一些具體的任務措施進行細化、量化、實化。云南省發改委副主任趙修春表示,重點圍繞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全面建立資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態保護和修復制度、嚴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四個方面,高質量完成《條例》配套實施細則的調研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