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深圳2月28日消息(記者劉祎辰)具有準公共性的業主資金應當如何使用、管理、監督?隨著新版《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3月1日實施時間的日益臨近,這一事關隨著上千個小區“錢袋子”的問題該如何落地?2月27日,記者從深圳市住建局獲悉,《深圳市業主共有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發布并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共分四章,對深圳市內住宅、商住、辦公及商業等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盡管再次明確了業主共有資金歸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共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非法侵占、處分或者挪作他用,但也同時提出業主大會不得決定向業主分配共有資金的收益。將于3月1日起實施《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則明確規定,小區共有物業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僅有一個,換物業需十五日內完成變更

  《管理辦法》提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開設一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分為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和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前者是指業主大會在取得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后,在數據共享銀行開設的賬戶;后者是指的是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數據共享銀行開設的,或者業主大會委托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數據共享銀行開設的賬戶。

  根據《管理辦法》要求,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僅能有一個賬戶,不能存在既有基本賬戶,也有共管賬戶,兩者之間的變更需要在十五日內完成。

  業主大會重新招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如何配合完成業主共有資金賬戶變更?《管理辦法》提出,業主大會已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并決定委托新物業服務企業開設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新賬戶開設后十五日內將業主共有資金轉入新賬戶。對此,深圳市住建局在同期發布的起草說明文件中表示,從實踐的角度,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開設的共管賬戶不能沿用,必須由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重新開設賬戶,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轉賬,將業主共有資金轉到新的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

  業主大會或不得決定向業主分配共有資金的收益

  《管理辦法》盡管再次明確了業主共有資金歸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共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非法侵占、處分或者挪作他用,但也同時提出業主大會不得決定向業主分配共有資金的收益。

  對于共有物業收益的使用問題,《管理辦法》要求,業主大會決定依法使用共有物業收益的,應當在管理規約或共有物業和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業主大會可以在一定金額范圍內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共有資金的使用。

  據了解,《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將于2020年3月1日起實施,其中新增了共有資金的概念與管理規定,規范了業主共有資金的權屬,也明確了業主共有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原則。該條例明確規定,小區共有物業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透明賬:超10萬支出或需公示,每季度公開賬目

  《管理辦法》也對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的資金監管提出了進一步的規范:開戶單位對單筆金額高于10萬元的支出,應當提前五天在物業管理區域和業主共有資金信息公開平臺上公示資金支出的需求。

  對此,深圳市住建局解釋稱,設置該條款是主要考慮到共有資金實際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主要體現在管理人資金使用不規范而導致共有資金的流失。該局表示,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數據共享銀行的相關專家提出該條款對資金的轉賬監管要求將大大增加資金的使用成本,不利于使用共有資金,“因為該限制意味著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不能開網銀,不能通兌,不能取現,不能代扣,從共有資金使用的效率,此處建議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后再決定是否限制”。

  此外,依據《管理辦法》的要求,開戶單位應當每月與數據共享銀行核對共有資金賬目,并按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和業主共有資金信息公開平臺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業主共有資金繳存及結余情況,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等內容。

  有了業主共有資金賬戶,“房屋養老金”還怎么收、怎么管?《管理辦法》提出,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移交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的,業主大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按月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的,應當存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下設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子賬戶,按照《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管理和使用。

  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不得超過最低工資標準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津貼應該怎么發?《管理規定》提出,業主大會應綜合考慮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實際工作等因素決定給予委員津貼的,由業主大會從共有資金中列支,業主委員會委員每月的津貼不得超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執行秘書與財務人員的薪酬也由業主大會根據《深圳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給予,來源也為業主共有資金。

  兩成業主聯名可對共有資金提議審計

  《管理辦法》提出,業主對共有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業主委員會、監事會或監事、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提出異議,業主委員會、監事會或監事、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向業主書面答復。對大額轉賬異議成立的應當停止轉賬。

  業主對共有資金的收支情況有異議的,《管理辦法》要求經物業管理區域占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占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聯名,可以提議業主大會進行審計。審計提議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由業主大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公示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