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廣州1月22日消息(記者鄭澍)近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在共享單車上張貼醫療廣告的案件,最終法院判處違法張貼小廣告的珠海某外科醫院賠償哈啰單車6萬元。這是迄今為止,廣東省內對張貼共享單車小廣告案件判罰的最高金額。

  2019年8月13日,哈啰單車員工在珠海市前山三美公司門前發現有人正在哈啰單車車籃內張貼某外科醫院的醫療廣告,隨即向珠海市香洲分局明珠派出所報警處理,經民警調查,張貼廣告的人員承認其本人由廣告發布的主體某外科醫院雇請,以50元每天的工資為該醫院張貼廣告。

  哈啰方面表示與該外科醫院之間無任何業務合作,其張貼廣告的行為也未取得哈啰單車方面同意。而且該醫院張貼的廣告貼在共享單車電力供應的核心部件太陽能電池板上,既影響了共享單車的美觀形象更影響了共享單車的充電和運行,給哈啰單車方面造成損失嚴重。故此,哈啰單車將張貼廣告的主體珠海某外科醫院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相關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對外發布廣告,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同時,被告擅自將廣告張貼在原告的共享單車車籃內,車籃底部的太陽能電池板被張貼廣告全部覆蓋,故被告的上述違法廣告行為不僅破壞了共享單車車身外觀,還直接影響共享單車的正常充電,導致共享單車無法正常運行,因為造成原告清理廣告及進行維修產生的相關損失。因此,被告的違法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財產,并造成原告經濟損失,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判決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珠海某外科醫院賠償哈啰單車財產損失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