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寧波10月10日消息(記者曹美麗)寧波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要升級了。根據寧波市住建局發布的消息:《寧波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和《寧波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昨日正式出臺,兩份文件對商品房的預售資金和存量房的交易資金監管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寧波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選擇在商品房預售項目所屬區縣(市)的商業銀行機構作為監管銀行,并以宗地為單位設立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不得按預售批次分別與不同的監管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經備案的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監管銀行、監管賬戶、按揭貸款銀行,以及監督舉報電話。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按揭貸款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時,應當明確約定按揭貸款必須直接劃入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按揭貸款合作協議和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上傳至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報備。
預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POS機收取預售款的,只能使用與監管賬戶綁定的POS機。監管銀行應當配合、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售房款的相關工作。監管銀行應對監管項目開展不定期巡查,掌握監管項目的銷售情況。
從預售監管資金中支付非工程款項的,應當經過房地產開發企業、收款單位等有關各方簽字確認或按照相關規定,由監管銀行憑發票及相關材料進行支付。非工程款項累計支付總額不得超出項目工程造價的20%,已用于工程款項的貸款資金的歸還不屬于非工程款項的支付。
監管銀行發現預售資金入賬情況異常,或者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支付工程款項與已完成的工程量或者工程進度明顯不符的,應當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相關按揭銀行整改,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而另一份文件《寧波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則規定:
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的存量房交易,交易當事人應選擇相應的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機構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當事人可自愿選擇是否辦理交易資金監管。
交易雙方當事人應與監管銀行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對交易基本情況、交易資金監管范圍和額度、監管賬戶開設、監管期限、資金到賬時間、利息、資金劃轉以及交易事項終止或協議終止時的資金劃轉、監管銀行責任、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具體約定。
交易雙方當事人以在監管銀行的個人結算賬戶作為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監管銀行應對賬戶資金進行凍結管理,資金的繳存和劃轉均應通過該賬戶進行。
監管期間,雙方均應保持上述賬戶狀態正常。
違反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承擔暫停網簽、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良信用記錄或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發布上述兩份細則之后,寧波市住建局又于10月10日發布了權威解讀,就公眾關心的為什么出臺細則、寧波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主要存在哪些問題等問題進行了解讀。
據介紹,寧波市各屬地住建部門此前對全市商品房預售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情況進行了專項清理檢查,發現了一些主要的共性問題,包括: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土地做抵押申請的項目開發貸款未用于工程建設、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調低工程造價規避監管資金額度、部分按揭銀行未按規定將按揭購房款劃入監管賬戶、部分監管銀行預售監管資金支出不嚴謹、履行監管職責不盡職、不到位,參與預售資金監管各方責權不清、監管流于形式等問題。此次出臺商品房和存量房預售資金監管細則,主要是針對上述共性問題,更好維護購房者權益,降低企業過高的金融杠桿,切實防范房地產市場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