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廣州3月25日消息(記者周羽 通訊員肖乃花)記者從廣東省自然資源獲悉,《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明確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于近日印發,并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通知》的印發實施,將為進一步規范廣東省制造業企業的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行為,全力支持制造業企業盤活土地,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強大助力。
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可直接轉讓
據悉,《通知》是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以下簡稱“新實體經濟十條”),由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東實際起草的規范性文件。
《通知》詳細闡釋了“新實體經濟十條”第八條中關于“允許制造業企業的工業物業產權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用于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的產業項目……支持和鼓勵各地建設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嚴格遵守工業建筑和高層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等規定。
《通知》明確,可進行分割和分割轉讓工業物業產權必須是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且該國有建設用地的用途為工業;可分割和分割轉讓工業物業產權必須是已確權登記的,即不得采取預售方式進行分割銷售;分割后的工業物業需具備可獨立使用狀態且可形成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受讓主體必須是經依法注冊登記且為轉讓方的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容積率在1.6以上,二層及以上且帶工業電梯的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無需經過分割手續可直接轉讓。
嚴防違規進行商品房開發等行為
《通知》還設定了一些限制條件,防范擅自改變工業物業的土地和房屋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
首先,工業物業產權不得在層內再進行分割,即層是工業物業產權分割的最小單位。為確保制造業發展空間,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積。同時,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權份額轉移,不得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土地。因此,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時,不對工業物業對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分割,只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標注土地使用權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其次,工業物業建筑區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即單獨就工業物業建筑區內配套用房申請變更(分割)不動產登記、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抵押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配套用房隨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的,需按照配套用房建筑面積占廠房、倉儲用房的建筑面積比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并以幢、層為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
此外,分割轉讓后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或倉儲功能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40%。即不管原權利人轉讓幾次或者同時轉給多個受讓主體,其轉讓后持有的工業或倉儲功能建筑面積不得低于最初未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建筑面積的40%。而且,受讓后的工業物業產權自完成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即以完成轉移登記之日起算,工業物業產權5年內不能再次買賣,具體起止時限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項中注記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