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長沙2月26日消息(記者鄧文輝 婁底臺趙閩)為了謀取一己私利,竟將130多噸化工廢料非法轉移丟棄在一廢棄的磚廠中,導致土地污染嚴重,給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2019年2月25日,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嫌污染環境罪的戴某吉、楊某民、李某娥等3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這起案件成為婁底市首例因隨意處置危險廢物而被逮捕的案件。
2018年12月25日,有群眾舉報,一車車疑似化工垃圾被傾倒在石井鎮楓樹村一廢棄磚廠中,產生強烈的刺激性氣味。接到舉報后,婁底市婁星區環保分局執法人員趕到現場勘查,挖出了大量用鼓桶裝的不明物質,桶上標識辨認為“嗎啉基苯酚",經環境檢測站技術人員檢測,確認這批垃圾廢棄物屬于危險化工廢物,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為進一步查清危險廢物的來源,嚴肅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保護好綠水青山。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立即啟動兩法銜接機制,建議環保部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后,迅速與環保部門、公安機關聯合成立專案組,多次召開聯席會議,列明提綱,引導偵查,幫助公安機關完善證據鏈條。
檢察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戴某吉、楊某民、李某娥等人共謀,將危險廢物運輸傾倒至楓樹村掩埋,造成環境遭受嚴重污染,經審查認為三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涉嫌污染環境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社會危害性較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決定批準逮捕犯罪犯罪嫌疑人戴某吉、楊某民、李某娥等三人。
污染環境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