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沈陽2月26日消息(記者田彤)記者從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了解到,新修改的《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將于3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對新出現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及相應處理規定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其中包括電動自行車、共享單車等交通工具的通行規范及相關交通違法行為的罰則。
《辦法》規定,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對于未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而上道路行駛和違反臨時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扣留其車輛。
在城市道路兩側,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按照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停放;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的道路上,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對于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
另外,對于受到扣留、吊銷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交通違法行為人逾期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機動車駕駛人一年內受到十次以上罰款處罰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相關信息納入沈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供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