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太原1月3日消息(記者賀威通 太原臺記者趙添)日前,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新修改了《山西省公安機關辦理酒后駕駛機動車案件程序規定》,明確了血樣出具檢驗報告時間,除特殊情況除外,6小時內出具檢驗報告。
新修訂的《程序規定》共七章,五十二條,主要包括案件管轄、現場查處、檢驗鑒定、刑事案件辦理等內容,在酒后駕駛機動車行政案件處理、提高辦案效率、規范血樣提取送檢、提高檢驗鑒定效率等7個方面都有新規定。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法制處副處長董瑩表示,過去,山西省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檢測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在實際辦案中,可能會導致辦案不規范等問題。此次修改后,明確規定,在6個小時內要出具血液酒精含量的檢測報告。
另外,本次修改還增加了“交通警察應當對提取血樣過程全程攝錄”“提取血樣應由兩名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保證了收集證據合法、有效。同時對送檢備案血樣的流轉程序、血樣保存進行了規范,要求備案的血樣必須經送檢民警和收檢人員共同簽字后當場交檢驗鑒定機構證據保管室保存。
董瑩表示,為有效避免訴訟拖延,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規定》明確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應當按照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實行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規定》執行,共同快速、高效辦理醉駕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