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呼和浩特11月29日消息(記者鄭穎 內蒙古臺記者單繼梅)包頭市首例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日前在青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被告人馬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并要對其污染的土壤進行恢復治理費用,直至達到國家環保部門驗收標準。
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在無資質情況下收購大量廢舊電池,并將收購的廢舊電池在其租住院內拆解,將電瓶里電解液倒入房內事先挖好的滲坑內。馬某某對廢舊電池堆存區、電池拆解區、存放電解液的池均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包頭市環境監察支隊二大隊大隊長郝劍波介紹,這個坑沒有任何防滲措施,電解液進入土坑以后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一定的影響。
經包頭市環境監測站檢測,滲坑內的廢水ph值、鎘、磷、鉛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排放限值三倍以上,屬于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公益訴訟起訴人包頭市青山區檢察院民事行政部部長王艷偉說將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推動他把這個污染的區域治理,把損害降到最小。